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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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住建发 20208 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 位: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 84 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 1 月 16 日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加强我市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助推国际化营商环 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 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
2、式筹集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 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和 确认人才安居资格;各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 价;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别做好人才公寓的交 易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第四条 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 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 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
3、需求; 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第二章 租售对象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 中的 A、B、C、D 类人才。区(市)县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其认定的其他高 端人才纳入保障范围。第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 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二)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 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须在本 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 邛崃
4、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工作,须在用人单位注册地 所在县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当地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第七条 人才安居资格由人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 (市)县按照成 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 规定进行认定。 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 则,由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租赁或购买。第三章 租售方式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人才 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第九条 先租后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租金租住人才公 寓,租住满 5 年且人才考核评价合格的, 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 购 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
5、时市场价格的,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5 年租赁期 间,区(市)县应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 的 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第十条 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 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 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 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 代管单位持有。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5 年后可增购开 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前, 人才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动产份额,并按市场租金
6、价格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或代 管单位所持有份额的租金。区(市)县可结合人才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人才 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第十一条 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 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以优惠出售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人才须在我市连 续工作并缴纳社保 2 年及以上,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第十二条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 A、B 类人才租 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2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 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6
7、0平方 米。各区(市)县可根据人才需求和项目房源情况,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具 体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确定。区(市)县 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可参照上述规定,由区(市)县结 合实际自行确定。选择先租后售方式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补贴, 租住满 5 年后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选择共有产权的, 超优惠政策规定租 购面积部分, 在初次购买时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全份额购买; 选择优惠出售方式 的,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照确定的市场价格购买。第十三条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
8、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综合单位投资规模、 纳税、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定向 提供人才公寓。对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获得重大成就的 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具有国际国内拔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为本市经济社会发 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重点产业发展所需进行认定后,可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 供人才公寓。第十四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在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 人才目录之外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通过先租后售、共有产权或优惠出售方式 租购人才公寓,享受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承
9、担。第十五条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人才贡献,在提供人才公 寓基础上,给予人才购房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并 承担所需资金。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租售按登记、选房、租赁、购买的程序组织实施。第四章 登 记第十七条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项目或房源所在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租售方案。 租售方 案应包含项目情况、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租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内 容,以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提交租售方案时,新建人才公寓项目应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并提供房产面 积预测成果报告;存量房源应明确房源代管单位,完成移交手
10、续并具备租赁入住 条件。第十八条 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租售方案进行指导和审 核。租售方案审核通过后,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开发建设单位 或代管单位将人才公寓项目及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第十九条 房源录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发布租售公告,受 理人才租售意向登记。租售公告应包括人才公寓项目的位置、套型、户数、登记 对象、租售方式、租金和销售定价方式、登记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以 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还须明确初次销售份额。第二十条 租售登记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市)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属地人才安居申请等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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