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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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一、退休、退职条件(一)退休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 1号、浙人薪200062 号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 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 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 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
2、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 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 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 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 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 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
3、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 所工作);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 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 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 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退休条件1
4、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条件作出规定:除国家另 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2)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退职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退职的主要条件是: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是 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未满50周岁,女年未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二是不符合参
5、加革命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工作未满10年,经医院证 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放宽。现行的退职条件是国务 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即: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干部、工 人,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应当退休。因此, 公务员只有离退休,没有退职。(三)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中组发19889号1、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 号)规定,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 手续,不
6、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 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 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2、退休时出生日期的认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 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 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 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 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
7、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二、退休、退职待遇退休、退职待遇主要是指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退职费和其他物 质生活待遇。为了保证退休、退职干部的晚年生活,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后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退休待遇退休干部的待遇分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两部分,主要介绍生活待遇。1、退休费标准参考文号:浙人退199485号、浙人退199719号1993年10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其计算退休费标准按照浙人退 199485号文件规定,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8、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 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 项之和的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2%计 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 满20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按职务工资和级 别工资两项之和的40%计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为了同公务员制度相衔接,实行职 级工资制的人员只实行退休制度不实行退职制度)。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 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
9、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 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 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 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在计算退 休费时,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 部分均按工资构成的40%计算)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退休 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
10、年不满30年的,按80% 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2、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81劳险字14号、劳人险局19828号、83教师字第 009号、85公政治第304号、国办发198395号、国办发198475号、87高检人厅字第 128号、87浙法人字25号、浙政办发199099号、浙总工字199046号(1)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退休时可以 酌情提高退休待遇。凡获得国务院正式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
11、提高15%; 凡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劳动模范,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 范,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10%。(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 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199099号)的规定,由于我省1956年 至1964年未评劳动模范,对此期间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会议或表彰决定表彰的省级先进 生产(工作)者,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按原规定提高5%。外省和中央各部委及部队军以上单位表彰的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先进工作者,在取 得原发证单位证明后,可参照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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