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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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兴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加工行为,确保松材线虫病疫木实现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长兴县林业局作为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对被行政许可人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获得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在我县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加工企业法人代表是执行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第三条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
2、管理效能,规范疫木加工,确保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第四条原材料的采购及存放管理(一)疫木定点加工企业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及其制品;(二)板材定点加工企业不得收购病死松木及其制品(含虫孔木、腐烂霉变及蓝变木);(三)定点企业不得擅自到县外米购松木及其制品(含国外进口材)。需要采购的,必须经县森检部门同意,开具检疫要求书,经当地森检部门检疫合格开具植物检疫证方可调入,并在货到7天内向县森检部门报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原则上不得从县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木及其制品;(四)对进购的原材料过磅后按要求及时登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台帐,不得弄虚作假;(五)原材料堆放场地松木与其它木材要分开堆放
3、不得混堆;活松木与病死松木要分开堆放,不得混堆。第五条原材料的初加工(含断料、锯板、旋切等)管理(一)松木与其它木材要分类加工,加工后的半成品及时进入规定区域,不得混放;(二)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加工的板材厚度不得超过15厘米;旋切片厂的旋切单板厚度不得超过0.3厘米;其它切片厚度不得超过1厘米;(三)病死木的加工只许在每年10月初至翌年3月底期间进行,逾期未能加工完的病死木必须在县森检部门监督下,由企业组织销毁或除害处理。第六条疫木除害处理管理(一)企业进行除害处理时必须将除害处理的时间、数量、品名、去向等情况提前告知县森检部门;(二)企业的除害处理按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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