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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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 2011463 号)、水利部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 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水财务 2012102 号)和 xx 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水利厅 xx 省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鲁 财农 201262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安排的水利工 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项目,其他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可参照执 行。第三条 省水利
2、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维修 养护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直管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 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市、 县(包括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水利厅视情派员监督。第五条 年度维修养护项目全部完工、完成财务决算且验收材料准备齐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按第四条的规定上报省水利厅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组织项目验收。第六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
3、验收结论必须经 2/3 以上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项目实施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工作组。第七条 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检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 复计划全部实施完成,质量是否达到要求;(二)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管理是 否规范;(三)检查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处理完毕;(四)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留存项目实施前状况、实 施过程中重要环节和实施后情况的技术文件、影像资料等, 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维修养护项目验收以下列文件和资料为依据:(一)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有关
4、规程、规范 和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审核意见、批复文 件,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文件,方案变更资料及批复文件;(三)资金筹措、 拨付下达、 使用管理等有关资料文件;(四)维修养护合同;(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六)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等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七)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 验收备查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附录1所列目录统一制备。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按附录 2的格式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报告编写和资料查备工作,及时 提交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印制并汇编成册。各单位应当提交真 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验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5、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 告及自验情况报告;(二)检查工程。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三)审查工程建设资料和财务决算报告;(四)验收工作组讨论并拟定“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录3);(五)宣读“验收报告书”并签字。“验收报告书”分别由验收组织单位、县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存档。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 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二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做好技术 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次年 3 月 31 日
6、 前完成。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市、县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辖区内上一 年度项目验收结果(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过程、完 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结论等)上报省水利厅和 财政厅,逾期未报的,暂停安排该市当年维修养护经费。验 收工作时间节点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中央和省财 政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暂停安排该工 程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附录 1: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备查资料汇编目录1、实施技术方案2、实施技术方案批复文件或计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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