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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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阴市人民政府文件澄政发201136号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下发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
2、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保房管局)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日常交存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第四条 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共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环卫、公共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维修养护的,管理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服务单位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
3、维修资金:(一)住宅,包括商品住房、拆迁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但房屋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地下汽车库(位)等;(三)其他应当交纳维修资金的房屋。所有权为两个以上业主的非住宅(包括写字楼,商务楼、酒店式公寓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第六条 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一)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标准交存,设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90 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按照建筑面积
4、每平方米 30 元标准交存,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二)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标准交存,设电梯的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标准交存,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三)住宅小区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地下汽车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 元标准交存;市住保房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第七条 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按本办法明确的交存标准,一次性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收交单位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
5、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提供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第九条 维修资金按照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维修资金统筹,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列专户,按幢建账,核算到户,供业主查询、核对。第十条 拆迁商品房的维修资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由市、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根据财政体制分别组织筹措交存,实行属地管理,设立拆迁商品房维修资金专户,并统一接受市住保房管局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拆迁商品房由所属地政府、办事处或管委会负责补建,补建
6、标准参照当年商品住房交存标准,但不得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逐年补建时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并计入业主分户帐内。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先在利息部分列支,利息不足时可以使用本金,但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时应暂缓使用维修资金。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相关业主或单位应按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续交。属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续交,续交后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度。具体续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
7、人相一致的原则。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前期勘察、鉴定、设计、工程招标、监理、审计费等费用。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依法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相关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三)应当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养护维修费用;(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需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修复费用;(五)电梯、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日常养护及年检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低值易损易耗物品维
8、护、更换费用;(六)其他不属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列支的费用。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已满;(二)各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业主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要求;(四)相关业主已就维修项目的费用分摊达成一致。第十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一)物业本体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专属一个单元或楼层的,由该单元或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物业区域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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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市 物业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