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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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除外)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和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且夫妻双方年收入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职工。 第二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 (一)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对象是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公资的15%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将适当调整缴存比例。对此类人员,单位不再为其
2、解决住房。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二)购房补贴方式。 对象是1999年4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其中,对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对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购房时,可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购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以后工作年限中由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再分次或一次性给予补发。职工购房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一次性支取使用。 第三条 购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 一般工作人员60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人8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05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40平方米。 职工取得购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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