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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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FS-2011-14004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1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1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2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3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4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6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7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10第十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12第十一章 附则13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
2、管理活动。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第2.01条 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第3.01条 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第3.02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多层不大于1.5;中高层不大于2.0;高层不大于2.5;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特殊情况,容积
3、率超过2.5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第3.03条 商业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原则上不大于4.0。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4.0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第3.04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4.0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第4.02条 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
4、时的标准。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3、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一执行。 表一建筑高度21 -30米(含21米)30-75米(含30米)75-100米(含75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项目内部30米36米45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外部30米50米4、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m;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第4.03条 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第
5、4.04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同时要考虑视觉卫生因素。第4.05条 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大学(含中专及职高等)、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第4.06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
6、差影响因素。第4.07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2、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中高层和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9米。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第4.08条 因周边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的,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足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第5.01条 旧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第5.02
7、条 新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第5.03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第5.04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结合规划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第5.05条 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
8、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 第5.06条 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10米。第5.07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10米。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01条 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6.02条 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6.03条 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9、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第6.04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第6.05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6.06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第6.07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
10、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第6.08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
11、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第6.09条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
12、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第6.10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第7.01条 城市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同时按照本规定执行。第7.02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
13、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就地保护,避免异地移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半径20米以上的保护绿地。第7.03条 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用地绿地率指标: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用地不宜低于35;商业金融、市场用地不宜低于25%;工业用地不大于20%。各类用地公共绿地指标:居住用地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1000-3000人)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3000-15000人)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30000-50000人)不少于1.5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置。
14、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公共绿地指标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第7.04条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或需要有安全防护距离的工厂应建立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宜小于50米。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城市水厂周边卫生防护林带不小于10米。第7.05条 道路绿化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功能。道路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第7.06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适当配置灌木、观赏花草,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非土质平面上的覆
15、土厚度大于1.5米的可计入绿地率。第7.07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第8.01条 本章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第8.02条 新建建筑物应按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表二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表二 沧州市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指标值建 筑 类 型计 算 单 位机动车自行车备 注住宅商品房开发泊位/户1.01.5经济实用房、廉租房泊位/户 0.52.0商业大型商场、超市、
16、批发及农贸市场泊位/100m2建筑面积0.8-1.58.0其他商业泊位/100m2建筑面积0.6宾馆宾馆泊位/客房0.5-0.71.0办公行政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1.54.0商务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1.2其他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餐饮娱乐餐饮娱乐泊位/100m2建筑面积3.04.0文体教育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85.0影剧院泊位/100座位6.045一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5.030体育馆一栏中若为体育馆:I类 座位数4000;类 4000 若为体育场:I类 座位数15000;类 15000。二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3.025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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