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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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2008-04-09 13:05 【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推广项目。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I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II类学分自学笔记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 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 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第三条 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3、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 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 5 学分。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I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 字授予1 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 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
4、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 学分。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 (参加人员仅限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超过10 学分)。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累计6 个月及以上,或进修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1、11类学分)。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国外刊物10-8 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 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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