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海外工作员工薪酬福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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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驻海外工作员工薪酬福利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薪酬的激励职能,有效调动赴境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积极性,稳定骨干,凝聚人才,促进股份公司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确定薪酬的基本原则(一)突出岗位劳动要素。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体现岗位责任、环境及岗位人员履岗能力、业绩与收入的相对统一。(二)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从实际出发,兼顾境外工作、生活特点,有利于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三)统放结合,分级管理。股份公司负责制定统一的薪酬制度,各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
2、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赴境外项目承担工作或在股份公司驻外办事处(以下统称项目)工作、连续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上的人员。不包括赴境外承担工作不满30天以及临时到境外出差、调研、慰问的人员。单纯从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的外派人员薪酬待遇由派出单位按劳务合同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工 资 制 度第四条 实行以岗位等级工资制为主、协议工资制为辅的工资制度。第五条 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境外津贴和奖金三个单元构成。按项目实际聘任的岗位确定员工相应的岗级与待遇,岗变薪变,动态管理。(一)岗位工资执行股份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所确定的岗位(技)工资标准,同一标准
3、同步运行。(二)境外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地区津贴和现场津贴。1岗位津贴。股份公司按十六个岗级确定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区间,派出单位按一岗一薪或一岗多薪的方式,根据项目分级、岗位设置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岗位津贴标准及各岗级参考岗位见附表1。2地区津贴。股份公司根据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自然环境、生活环境和安全环境等划分地区类别,确定地区津贴指导标准。股份公司驻外办事处及各项目(驻外机构)城市基地的地区津贴不能超过规定的指导标准;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和施工作业等生产性企业,可根据一线生产基地的具体情况,以规定标准为基准,上下浮动30%执行;部分自然条件特别恶劣、无依托能力的新区,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上
4、浮至45%。境外地区类别划分及地区津贴标准见附表2。3现场津贴。由派出单位根据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的工作条件与艰苦程度,以上岗人员的岗位津贴日标准为基数(按月标准的1/30计算,下同),按030%的比例确定具体标准,根据实际现场作业天数计发。现场津贴仅适用于赴现场作业的员工。各驻外办事机构、外经外贸项目以及生产与技术服务项目中非现场作业的人员,均不得享受。(三)奖金奖金与单位效益挂钩确定,根据员工个人岗位业绩考核结果发放。奖金总额按全部员工岗位津贴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其中:非生产经营性的驻外办事处(代表机构),基本完成任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额的35%以内;完成
5、任务较好、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额的40%以内;完成任务出色、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额的45%以内。生产经营性项目,以完成的利润额为考核指标。完成利润指标的,奖金总额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额的40%以内;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每超额完成1%,奖金总额可提高0.75%,但奖金最高发放额不得超过岗位津贴总额的60%,超过60%的计提部分作为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不计发奖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组与个人,各单位可实施一次性特殊奖励。第六条 协议工资制。各单位对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或易替代岗位上的员工,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6、经双方协商一致,实行结构相对单一的协议工资制。第三章 工 资 支 付第七条 员工实行月薪制。员工因结束工作或派遣至第三国等原因离开驻在国的,当月工资一律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依法自定。 第八条 在境外合资、合作公司工作的国内派出人员的工资,原则上由合资、合作公司直接向派出单位划拨,然后由派出单位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凡合资、合作公司直接支付个人工资的,个人收入亦应严格按派出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合资、合作公司支付的工资与派出单位所确定的工资待遇差额部分,应全部上交派出单位。具体办法由派出单位另行制定。第九条 根据石油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境外项目中的管理和专业技术
7、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各单位应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合理组织工作的原则,严格控制加班工资支付。第十条 员工按规定回国休假(包括倒班轮休),岗位工资全额支付,岗位津贴按标准的25%计发,其它津贴全部停发;超过规定休假期的,岗位工资由各单位按国内相关规定支付,其它津贴全部停发。第十一条 员工因公临时回国(含回国后赴第三国临时出差),岗位工资全额支付。从归国入境次日起,回国时间累计不超过20天的(不含入境前路程时间),岗位津贴按标准全额计发;回国时间累计超过20天的,自第21天起,岗位津贴按日标准的30%计发;其他津贴全部停发。第十二条 在项目待工期间,员工的岗位工资全额支付,岗
8、位津贴与地区津贴均按标准的25%计发,其他津贴全部停发。第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的员工,停止执行国内原所在单位的工资性津(补)贴项目。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应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实际效益水平支付工资。经济效益好的年度,应适当建立工资储备金,以丰补歉。经济效益不好的年度,应酌情调整各类津贴标准,或按原定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并严格控制奖金支付。第四章 休 假 制 度第十五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对长期在境外工作的员工实行休假制度。赴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员工不实行休假制度。长年在外的甲方队伍及驻外机构,员工赴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可以安排休假。其中:境外连续
9、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可以休假1次,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含路程时间,下同);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年休假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 长年在外施工的乙方队伍,员工赴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可以安排休假。其中: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可以休假1次,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境外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年休假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休假时间不超过60天; 员工休假的具体办法及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补偿办法,由派出单位自行规定。各项目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对季节性施工人员采取轮换制,不实行休假制度。对在外资或合资、合作公
10、司承包项目的乙方劳务作业人员,如合同另有规定的,休假制度可按合同约定执行。在非股份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境外员工,按其所在境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保险及福利制度第十七条 员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仍按国内原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驻在国法律规定所需要的有关保险事宜,由境外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员工国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所参保属地的相关规定确定。员工及原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具体缴费方式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由各单位与员工按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派出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员工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第十九条 员工患病、负伤或死亡的
11、凡在境外建立有关保险的,按当地有关保险规定执行;凡未在境外建立保险的,按国内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按国内原所在单位的政策执行。第二十一条 为稳定队伍,充分调动长年在海外工作的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解除其后顾之忧,各单位可根据海外业务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和家属补贴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第二十二条 建立食堂伙食补贴。已建有食堂的项目,应根据岗位定员及补贴标准定期向食堂核拨伙食补贴费用。该项费用只能用于员工的伙食补助,集中使用,不得变相分给个人。伙食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个别确无食堂的项目人员,各单位可按当地生活条件给予适当
12、补助。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建立境外薪酬的分级管理制度。股份公司主要负责:根据海外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结合股份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改革,制定并调整境外薪酬制度;审批各单位的境外薪酬制度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确定股份公司驻外办事处的薪酬;制定境外薪酬的统计、分析制度与办法。派出单位主要负责:根据股份公司的统一制度,结合具体情况,拟定薪酬实施方案,经股份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向股份公司申报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确定办法及年度薪酬总额;实施工资总量调控,建立工资储备金;对境外项目领导人员进行业绩考核、薪酬兑现;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等。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股份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境外工资
13、项目、标准、比例及执行范围,均由股份公司统一确定,各单位不得超范围自行提高标准、增设项目、增加比例及扩大执行范围。特殊情况须报股份公司审定批复后实施。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及驻外机构应对员工公私费用开支进行严格划分与管理。除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提供或支付相关费用外,其他各类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工成本水平、构成比例的核算以及对人工成本效益指标的对比分析,全面加强人工成本管理,采取得力措施,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和派出单位,要定期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股份公司将加强审计与监督,对违反规定多提、多发或不考虑经济效益、不按考核结果随意支付薪酬的,按股份
14、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派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工资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报送各单位境外项目中方员工人数及工资情况表(见附表3),及时统计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作好数据资料的汇总与分析,按要求上报股份公司。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标准(岗位工资除外)为员工个人实得收入标准,如驻在国规定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由其所在项目(机构)代缴。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工资以人民币计算,境外津贴及奖金等均以美元计算。对不同币种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所在地货币与美元的汇率折合计算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人事部负
15、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此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国石化人201077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海外工作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海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制度,加快海外人才成长,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人员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派驻海外项目施工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外派员工)。2.公司为海外项目临时聘用的其他人员薪酬待遇参照本方案协商确定。3.临时出国考察、访问、商务谈判及短期工作人员不执行本方案。二、海外项目类型及岗位设置1.项目类型海外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合同额度划分为大型、中
16、型和小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见海外项目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2.岗位设置项目岗位设置分为:经营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操作岗位。经营管理岗位具体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部室长、专业技术负责人、主管、主办、业务员。专业技术岗位具体为:首席专家、专家、主任师、副主任师、主管师、主办、技术员。技能操作岗位具体为:首席技师、主任技师、高级技师、技师、班长、作业组长、管道高级焊工、工作满1年的职工和工作满3年的劳务工、工作不满1年的职工和工作不满3年的劳务工、工作不满1年的劳务工。三、外派员工薪酬福利构成外派员工薪酬由基本薪酬、海外补贴和绩效奖构成。(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按国内基本薪酬制度确定
17、的标准执行,随国内员工同步运行和调整。(二)海外补贴海外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地区补贴、野外工作补贴、家庭补贴和风险补贴。1.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分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操作3个序列,按岗位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分为若干类别,每类岗位分别对应不同的标准等级区间。具体标准见派驻海外工作员工岗位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2)。海外项目部根据本方案规定结合岗位情况确定现有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对初次派往海外工作员工,一般应从所确定的岗位等级的低档开始执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实行考核晋档,原则上海外累计工作时间每增加2年且考核合格,可晋升1档。2.地区补贴。外派员工在海外工作期间发放地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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