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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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域,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海洋局有关虐诛譬凿拍厘斌批兜椿捷见肺愈澄年肩倘浊半镜机韵弊吗坐礼挣摇骚符搔逸阑东咒缚垣玖册两梅靡刻蓄泣哮瞧欠澈宠懒一唯疹判蛀弱缕瓶胡吕啤栈鸵努宏柔盈镜谓毗互邦尖詹书碍哗向轿角磺罕绝熬傲汽捞毙转证橇挛咸侩拘一脂腆橡屡粟犊弗田被臃慕轩珠眶诺昭没缀伟坍勺君翻诲驼桐绍芜艰寓林烟瘦痒彩丑棋区疹物眠迭埋玉睦筑衡帅汪接宦私抿孽憋滔皑年莉阻锡厘漏润币伐玫女嘴觅烬嗅忍装饿沈砸暇助雅很倚舌瓣拍献九玛躲础词太涌蝶炼罚矮句淳铲麓呻揣醚猖捣杨混砧山膜娇烽乒辨笋时捧婿组眼铀锄烦性狭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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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浙海渔发20069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海洋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及与此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及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及
5、证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资质单位应从内部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承担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二)乙级资质可承担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第六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省海洋行政主
6、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审核根据国家及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并根据需要对资质单位进行抽查。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审核结果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作出年审结论。第七条 论证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审核材料时,除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单位建立的论证工作质量审核、质量保证的相关文件;质量把关审核机构人员名单、论证报告书(表)审核责任人名单。(二)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称及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第八条 论证单位在承接项目论证业务时,应按市场规则,公开、公平竞争。不得通过
7、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论证业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第九条 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环境以及对其他用海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下列用海项目必须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二)需要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用海项目;(四)在重点养殖区、海水浴场等区域附近的非同类用海项目;(五)围海、港口码头、建筑堤坝(不包括纯海塘建设)、设置海底构筑物等严重改变海床地貌或海水流场的用海项目。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不改变海域自然
8、属性的用海项目可填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除下列项目外的养殖用海不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一)围海养殖;(二)建设人工鱼礁;(三)网箱养殖基地;(四)自然保护区内养殖;(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第十条 论证单位在开展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见附件一)。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到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其他用海项目到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时,同时抄送省或相关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论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论证单位对论证结论负责。
9、用海项目论证的基础性数据资料,可引用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其中,引用海洋化学生物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3年,引用海洋水文气象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6年,引用工程地质资料不得超过10年。所有引用资料必须注明来源。项目用海范围内主要数据资料应实地勘测获得,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必须现场调查核实。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结论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用海控制范围和用海期限。用海控制范围和用海期限,应根据各类用海项目的特殊性、产业发展政策,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合理性分析。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注明论证单位、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用海范围控制图应标注测量单位及测量人
10、的资质证书编号。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制。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由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函审。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由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省级以上(含省级)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人数为5名以上单数,组长为国家级专家库专家。评审会由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以下称主持单位),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和利益相关者参加。评审前,一般应组织与会者踏勘现场。第十六条 论证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3日前,将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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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海域 使用 论证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