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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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淮滨县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淮滨县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县“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目标,决定设立淮滨县工业发展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淮滨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任主任,成员由县工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科技局、招商局的主要
2、负责人组成。淮滨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企业申报项目的汇集和初选审查、报批等工作。 第三条 工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是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二是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用于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三是上级扶持工业及产业集聚区的资金。采取资金年度结转,累计使用办法,年度不透支。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新建工业项目的补助和奖励。 (二)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的支持。 (三)企业贷款贴息。 (四)工业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项目的征集、评审、考察及参
3、加会展、经贸等活动专项补助。 (五)服务创优奖励。 (六)企业融资上市奖励。 (七)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扶持。 第三章 基金使用的申请条件和执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新建工业项目(含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和奖励按淮发200911号和淮发20101号文件规定执行。包括:财政补偿奖励资金、企业争创名牌奖励资金、优秀企业家奖励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等。 (二)一次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重大投资奖,奖该项目企业20-50万元。 (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的支持。企业产销两旺或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中,流资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以同期银行利率(利息计入基金)借支
4、基金,但每笔借支不得高于300万元,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贴息。对无法享受淮发200911号和淮发20101号优惠政策的纳税额高、贡献大的优秀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5%,同一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专项补助。县政府组织的工业调研、咨询、规划编制、基金支持的项目编制论证、项目考察及组织参加全国全省性会展经贸活动等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服务创优奖励。每年由行风评议办公室牵头,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县直部门(含条管理部门)的服务环境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35个“支持服务企业发展优秀单位”,对优秀单位各奖2万元。 (七)凡在淮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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