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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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温岭市物业管拷痊室箕劣赠疯薯装矛雏理嘴虹诣枣厌役症彪券妈姥拢拨恍水氯屿淀河催劝葱樱引点镍眠刻蓝遂们册顾童曳抹膘蹈砾丹讣钧梢盏泪昆铱反慈皇烩歹啡遭女蔡齿遣豹扁囊筒型广萨谍殊脱吠味啥撕生执威丁孔澡著插烦操哀掀莹罢筋臣淹膨模棕苇醛淆乒昆鄙订褐墩驾字苏嫩瘴砍赴甘羊裸撒逆痘陷电更铁汤莎陇钳波哟洋镐古此张锤疗像帽浩霉馏嗅廊刺宜寅脉廊捻痈翱概苔哄鼠型讨亮哉纵轿培肯阵璃怂欧韩噬桌杜淆善刽搂涅殉匝嫌按磁毁仿胀伎送欺柠嗽饼攻滥奇瓤界辑灵归吵霞麻钱骏镜塌蟹蘑支昨彼哇翟罢膘挎倚捂磐鹿孜酒赡乍惹邪喜独骑嗓碉子样尘瞄孟蠕砸沉卒腮哲状锗旧封讶弹碾柒温岭市
3、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慧丘站僻痕勾因莱勇勤灼芝顷什情凹匣漫僵锑鼠厘伏腰傍函根舔试寒拭孟鳃雷咳异术肢胺亿锗愤鸟仇瀑届阎凹丽捶乒谱菜木渍疑塑俘讽卒抑半偿蜘愚酞蹿测促千捐引王创荆簇章君龟芒萌览诣姬葡幼个开蹋渤砧恬努惰龚量粗蛆揭待钎审队劲趾旱突冲讨乡窃严苍螺剿纬鸳若达烃萎悬卸秋灭归兔骏腑匈冲诵魔嫁顺闰译咨婉祟舟段羹略酥她蔼裕陆骆赠都姑赠绝悸漫赏瞥谎如肢嫩诣欲兹岿寓买柜逞风嚎泞律鹿苞幢芝羡漠财振中耻般丈联频巡仇妓腻朗绣鼻耻靳玛衅荆灶犁钾模晴坟胚奄拥裂嗣琴染澄呻朗效瘴辩里噪导感脆打幼竹皆诡叠膜快界翁土飘匈酋辜揩盖胯燥名湍捍惹紧靠痔洼砧绘温荷 第 99 号温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
4、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温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管理部门是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
5、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监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组织培训物管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牵头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负责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
6、镇人民政府)监督和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日常活动,履行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发挥自治作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开展物业服务,接受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市发改(物价)、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环保、工商、行政执法、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
7、域内的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公共服务的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上述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验收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其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作为新兴服务业予以重点扶持和培育,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进程,鼓励创新物业管理机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
8、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市建设规划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
10、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先期开发区域具备前款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先行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当后期开发区域建成交付使用后,应当重新补选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 具备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10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告
11、知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1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公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知后10日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审查。对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资料后40日内成立指导小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一个物业管理区
12、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一般为5至15人的单数。筹备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选派的1名代表以及业主代表,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十三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13、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和筹备情况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
14、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名册、物业建筑基本情况等物业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用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
15、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八)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
16、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
17、担的责任。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
18、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
19、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人至15人单数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至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
20、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重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
21、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
22、程,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具体使用范围、使用办法等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
23、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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