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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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三章 学校的设立第四章 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第五章 教职工编制标准第六章 管理办法与监督措施第七章 附则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制订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
2、努力把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做细做好。各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测算的各县(市、区)教职工编制总额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是进行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社会公
3、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员额核定教育预算额度。第五条根据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中小学的机构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实施办法,逐县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市州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协助省编制、教育、
4、财政部门做好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以及直属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核定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六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凡要求学校增设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须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下达正式文件后,方可执行。第三章 学校的设立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依据义务教育法和社会经济及人口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规划。普通高级中学根据教育事业发
5、展和当地的生源情况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班以上;职业中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班以上。 第九条普通初级中学、小学根据生源情况及地理条件设立,由县(市、区)以乡镇、城镇街道为单位进行规划。初级中学的规模一般应达到15个班以上。小学要进一步调整布局布点,提倡联村办小学,提高办学规模效益。 第四章 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 第十条中小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 第十一条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普通中学工作机构设办公室、教导室、总务室。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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