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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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持施工作业现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和涉路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 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以下简称省高警总队)及其下属支
2、队、大队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路政总队)及其派驻路政支队、大队负责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现场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养护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履行养护施工安全合同义务。 第四条 全省各级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路政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施工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施工作业安全顺利进行。第二章 施工作业审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条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遵循“安全至上、高效便民、分
3、级审查、并联审批”的原则,由各级高速公路交警、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按职责进行审查和审批。第六条 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指导施工申请人修改完善施工保通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及高速公路自身质量与安全存在重大影响的施工作业申请,高警、路政部门可会同施工申请人以及相关部门召开施工评审会,对施工影响和施工安全保通方案等进行评价审查。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对施工作业申请的审批意见应充分参考评审意见。 第七条 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应大力完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质量,采取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受理等各种方式,认真做好施工作业审批服务工作。不得发生故意刁难、推诿和吃、拿、卡、要的行为
4、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申请人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各高警、路政大队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完善施工作业。不能按期完工的,施工单位应在批准期限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报所辖高警、路政大队审批。 施工作业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和改变的,施工单位应重新报有审批权限的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以所辖高警大队为责任主体,依法提前5日通过省级以上报刊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在高速公路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应当包含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原因、施工的具体期限、交通分流的线路、限制通行措施等,具体内容由所辖高警大队审定,具
5、体办理工作及公告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条 各高警、路政大队应及时将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信息通报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指挥中心和各路段监控中心,通过路面情报板、广播电台、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准确、实时的路况信息。第二节 养护施工作业审批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因保养、维护、维修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高警机构的同意。第十二条 在单向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未封闭半幅路面的,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进行审批。施工作业需半幅封闭路面、且封闭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和路政大队联合审批。施工作业需半幅封闭路面,
6、且封闭时间在1-3个月,或施工作业需临时中断交通,且中断时间不超过12小时,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和路政大队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属高警支队和路政支队同意。施工作业需半幅封闭路面、且封闭时间超过3个月,或施工作业需临时中断交通,且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路政大队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高警总队和路政总队同意。施工作业路段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警或路政管理机构辖区的,由其上一级管理机构指定其中一个机构负责主办,其他相关机构负责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常规性、流动性、临时性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每年申报一次施工许可,由所辖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7、 同一施工单位进行阶段性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施工作业涉及多个点段的,施工单位可一并申报,由所辖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因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进行紧急性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所辖高警大队、路政大队报备,经同意后先行施工作业,在紧急险情缓解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申请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许可,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申请表(附件1),包括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原因、拟施工作业路段、施工工期等。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作业计划、施工作业进场时间、施工作业车辆以及施工人员情况等。 (三)施工
8、安全保通方案,包括施工作业对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风险评估、施工安全保通措施、交通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施工现场布设方案、交通分流绕行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 (四)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养护施工合同或养护开工通知单。 (五)施工作业安全承诺书。 第十六条 施工申请人应向施工作业路段所辖高警大队、路政大队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高警、路政大队应予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高警、路政大队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各高警、路政大队应在受理施工作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或签署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需报经高警、路政支队同意的施工申请,应在受理施工
9、作业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之内形成审批意见;需报经高警、路政总队同意的施工申请,应在受理施工作业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之内形成审批意见。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在期限内将审批意见反馈相应的高警机构。双方均批准施工作业申请的,由高警机构签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许可证(附件2),并反馈路政管理机构存档备查;不予批准施工作业申请的,由提出不予批准意见的机构向施工申请人书面制作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第三节 涉路施工审批第十八条 因修建道路、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省路政总队,以下简称省高
10、管局)和高警机构的同意。第十九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作业地点所辖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理由;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与高速公路边沟或隔离栅外缘的距离);安全及交通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高速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二)设计图或平面布置图。(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五)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六)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七)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省高管局(省路政总队)及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对影响交通安全
11、的涉路施工活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作送达涉路施工许可征求意见函,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征求相应高警机构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应到高警机构办理施工作业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 各级高警机构接收到涉路施工许可征求意见函后,应当签署接收回执,并在5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的意见。高警机构不同意的,省高管局一律不予许可;高警机构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其同意。第二十二条 省高管局(省路政总队)及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涉路施工活动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和颁发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省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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