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文献综述菁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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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文献综述引言在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最早始于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个人劳动者的政策“城镇个人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出“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
2、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进一步明
3、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总体的操作办法与现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保持一致,但因灵活就业人员总体上缴费能力与单位职工差距较大,缴费基数不能下浮,并且全部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的60%还要纳入统筹,如果缴费不足15年到达退休年龄,则只能退回个人账户部分,影响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积极性,并且对于面广量大的农民工根本没有涉及。本文将就学者关于灵活就业研究现状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一、灵活就业研究现状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灵活就业的研究尚属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一些基本问题,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灵活就业概念的界定“灵活就业”这一概念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是相对于
4、正规就业”传统就业形式的一种。劳动经济学中的“灵活就业”,即“flexible employment”,与此概念范畴相近,但主要是基于分析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目的,含义是以各种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为代表的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在理论界,“灵活就业”有多种定义形式。从现有的学术文献分析看,存在两种基本的界定方式:第一种是从劳动组织形式的非正规性来界定,认为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就属于灵活就业。而非正规部门,根据1992年劳工统计大会的国际标准定义,主要是指规模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型的生产服务单位、独立的个体劳动者。刘燕斌(2000)认为: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以从事个体经
5、济或私营经济的形式,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还有为数众多的从业人员,以季节工、临时工等多种多样的方式从事着社会经济活动。第二种是从劳动者就业方式的非正规性来界定,其中包括部分小时工、租赁工、契约工、外包工、按日计酬的零工等种类和工作形式。而灵活就业人员即参与灵活就业的人员(黄如良,2003)。例如,杨燕绥(2006)认为,灵活就业是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地等方面具有灵活性的就业。而刘杰锋等人认为灵活就业是“城镇各种非规范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劳动活动形式”。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05年新近提出的定义淡化了理论性、分析性名词概念的争论,强化了具体名词的定义研究。按照该定义,只要满足以下
6、七条中的一条,即为“灵活就业”:1、经营/劳动的目的:为有关人员提供就业和收入,是生存型的。2、法律政策监管情况: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或雇员未根据普遍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登记注册,因而不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保护。3、雇员情况:对于自雇就业者,雇用人数低于一定标准,可暂定为7人以下。4、工作稳定性:短期临时性不连续工作,短期固定期限不连续工作,季节性不连续工作等属于灵活就业。5、工作时间及收入: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并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灵活就业。6、劳动和社会保护的责任归属:由劳动者自己提供则为灵活就业。7、政府政
7、策扶持才创造的就业属于非正规部门的灵活就业。(二)灵活就业人员构成及其就业特点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构成研究,学者观点大致相同。章晓懿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008)一文中,结合我国灵活就业的具体情况,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构成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季节工、家庭钟点工等劳务活动及个体工商户。这部分群体普遍年龄偏大,缺乏专业的劳动技能,无法获得长期的正规就业或稳定就业机会,跨地区流动少,基本只在本地区范围内流动,具有强烈的参保意愿;2、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主要从事建筑、装修、安装劳动,或保安、保洁、
8、绿化管理,餐饮、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职业。这部分群体相对年轻,就业稳定性较差,流动性较强,参保意愿普遍不强,甚至是抗拒参保,更多的是希望将企业承担的缴费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个人,即使参保后,随着工作的流动也会主动“退保”;3、伴随新经济产生的新就业群体,主要包括知识阶层和大学毕业生,他们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如IT业、金融保险、律师等服务行业的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此类人员普遍接受良好教育,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收入普遍较高,参保意愿正在逐步增强。由此可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存在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工作时间不固定,非全职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一依其从事行业或职业性质而定,如小时工、临时工、季节工
9、等;2、收入不固定,收入畸高畸低,总体水平偏低;3、劳动关系不固定,灵活就业可以是有雇主的也可以是没有雇主的,相对应可以是有劳动关系的也可以是没有劳动关系的,而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也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般也比较松散;4、岗位不固定,灵活就业人员经常需要更换就业岗位;5、社会保险的低关联性,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传统正规就业设定的,目前的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进行管理(张波,2006)。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研究现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就业结构从传统体制下的正规就业为主,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正规就业与灵活就业并重的格局,因缺乏与灵活就业人员相应的养
10、老保险制度,灵活就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制约。因此,我国学者也逐步开展了对灵活就业的养老保险问题研究。目前研究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下:(一)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角度进行分析张希君(2007)认为目前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最大问题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之内,国家应出台统一的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以较低的缴费吸引灵活就业者的广泛参保。郑功成(2003)认为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保险改革进程中的一项既定政策,应该考虑的是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广覆盖。如果简单的将传统的养老保障全面直接转制成一元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成本之高、阻力之大都将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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