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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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阳光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活动,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甲地市物业管理条例甲地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执行,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
2、当将拟决定的事项征求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并主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主动加强学习,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物业管理区域范围(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和附图):东至:甲地;南至:乙地;西至:丙地;北至:丁地。物业管理委员会名称为:阳光小区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共9名,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等派员和业主成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
3、成员5名。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2名副主任由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不超过三年),到期可以重新组建,期间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自动终止。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地点为阳光小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工作时间同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者曾受
4、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三)参与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六)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应当回避的;(七)未按规定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拒缴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或者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部门责
5、令整改且尚未整改到位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无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自动终止:(一)业主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三)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无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免除:(一)单位指派成员已经离职,不能再履职的;(二)一年以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三次或一半以上的;(三)业主成员不再符合规定或约定成员资格的;(四)发生不得作为物业管
6、理委员会业主成员情形的;(五)出现甲地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行为的;(六)法律、法规或者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七)无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该依照规定确定更换人选。第三章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相关内容,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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