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收储暂行规定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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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收储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矿产资配置,充分发挥政府对矿产资的宏观调控作用,保障我旗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国务院矿产资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及自治区国土资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正镶白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业权收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成立正镶白旗矿业权收储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本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业权收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旗国土局收储中心,组织实施矿产资勘查收储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称矿业权收储是指旗收储中心依据本规定,对通
2、过收回、收购或直接委托有专业评估资质的单位所形成的矿产资实施管理,依法收储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同时根据旗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适时以公开出让方式适量投放市场。第五条 旗收储中心作为代表政府进行矿产资勘查及矿业权收储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在政府的领导和旗国土资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旗域范围内尚未开发的矿产资(即矿权空白区)开展地质工作,为设置矿业权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二)代表旗政府投资矿产资勘查,并对取得成果的矿产资进行收储管理;(三)对已查明并具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资进行收储管理;(四)对收储的矿产资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第六条 旗收储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旗矿产资开发利用情况
3、建立拟出让矿业权项目储备库,制定收储计划,适时择优收储,并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档案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按照矿业权管理有关规定,提出矿业权出让计划,经上级有权机关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公开出让矿产资。第二章 矿业权收储的范围第七条 矿业权空白区的勘查收储:除国家规定特殊矿种外,正镶白旗行政区域内的其余矿产资均可列入收储范围,由旗收储中心择优勘查收储。(一)国土资部公告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及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二)已列入国家矿产资储量表且无矿业权设置的矿产地;(三)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四)自治区矿产资勘查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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