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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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标准建标143-202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 中华人民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21年3月1日前言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效劳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的经历教训。在此根底上,对大量资料进展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
2、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本建立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那么、建立容及工程构成、建立规模及面积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立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历,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立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编制组成员:力、宋志强、越良、王、恺悌、徐秀玲、健、纪占国、勇、刚、伍小兰、王莉莉、董滔、罗晓晖本标准主要
3、起草人:刚、伍小兰、王莉莉、董滔、罗晓晖目 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建立容及工程构成第三章建立规模及面积指标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附录一主要名词解释附录二用词和用语说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根底设施建立,提高工程工程决策和建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效劳事业的开展,制定本建立标准。第二条本建立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工程决策和合理确定建立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程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视检查建立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立
4、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工程可参照执行。本建立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安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效劳的设施。第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立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立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立水平。第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安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根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平安卫生、运行经济。第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
5、照料中心建立应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立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第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效劳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表达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除应符合本建立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第二章建立容及工程构成第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根本装备。第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效劳、保安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老年人生活效劳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
6、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人保安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人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第十一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第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第十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效劳、保安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第三章建立规模及面积指标第十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效劳半径确定。第十五条社区老
7、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0.32、0.39核定。表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类别社区人口规模人建筑面积m2一类30000500001600二类1500030000不含1085三类1000015000不含750注: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第十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确定。表2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用房名称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一
8、类二类三类老年人用房生活效劳用房43.039.335.7保安康复用房11.916.220.3娱乐用房18.316.215.5辅助用房26.828.328.5合计100.0100.0100.0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围适当调整。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一、效劳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效劳设施;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平安卫生规定。第十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在建筑低层局部,相对独立,并有
9、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第十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展合理布局,分区设置。第二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安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防止干扰。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一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标准应根据日托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效劳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主要建筑的构造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第二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10、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标准的要求和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需要。老年人休息室可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cm。第二十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
11、应低于1:6。第二十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志;室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第三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效劳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第三十一条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第三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
12、心应根据网络效劳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附录一主要名词解释 1.日托老年人: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承受照料和效劳的老年人。2.医疗保健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效劳和安康指导的用房。3.康复训练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的用房。4.网络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的用房。5.多功能活动室: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6.心理疏导室: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效劳的用房。附录二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
13、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标准条文说明目 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建立容及工程构成第三章建立规模及面积指标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条说明制定本建立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开展迅速、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到2021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到达2.48亿,老龄化水平到达17.17。许多年老
14、体弱、患有慢性病或残疾的老年人,由于白天家中无人照顾,不仅生活质量低下,而且面临诸多不平安的风险因素。目前,我国生活自理能力局部受损,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接近两千万。在家庭规模和家庭照料资源日益缩小的背景下,如何依托社区满足这些老年人的照料需求,使他们能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区中,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开展社区养老效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根底、社区效劳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开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开展养老效劳业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效劳工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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