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人民印发福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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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福州市【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64号【发布日期】2009-04-13【生效日期】2009-04-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精神,建
2、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 (二)本办法实施对象为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 (土地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按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
3、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二、保障方式 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以上一种保障方式,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三、资金筹集及出资方式 (一)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省、市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
4、合理负担;资金筹集标准以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多人户)为缴费基数的160倍计算;省、市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 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出资,村集体出资比例为30%。 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村集体出资比例不低于20%。 (二)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 (三)鼓励符合自谋职业等形式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市政府给予当年度缴费额50%的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上述在
5、市机关社保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参保时可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一次性补缴。 除省级补助外,市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缴纳资金,从市政府征地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个人安置补偿费中支出,也可以从村集体留用地收入或村集体留用地货币补偿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村集体和个人出资比例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 四、缴费办法 (一)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应在办理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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