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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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_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_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
3、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
4、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省
5、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
6、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
7、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我省省级、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_人发200080号)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 5.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
8、控制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 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各类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比例不超出福建省省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二)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
9、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设区的市、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具体标准和方法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
10、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
11、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十级职员岗位竞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
12、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各设区的市、各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本单
13、位的具体条件。 5.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权限 (一)事业
14、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1.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的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制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设区的市及以上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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