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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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 20128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提高水土流失治理质量和效果,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全省22个重点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划,专项用于规划治理区内的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 ,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按
2、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章资金申请第五条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治理规划选择项目 ,并结合本年度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试行)等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实施方案采取分级审批制.一、二类重点县应于每年9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实施方案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三类重点县实施方案由设区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
3、并上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备案 .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七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 ,编写项目和和资金申请文件 ,于当年 12 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土保持项目建设主要用于工程措施和林草措施的项目建设,包括材料费、设备费、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封禁治理费以及与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科技试验推广、技术培训等.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购置车辆等与水土保持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或专账管
4、理,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每年底要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当年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十二条省级财政根据全省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年度治理任务、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安排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切块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对采取水土保持林、经果林、人工种草等林草措施的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县级责任部门报账制(指水保、水利、林业、农业、茶叶等部门) .对采取护岸、谷坊、崩岗治理和坡改梯等工程措施的专项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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