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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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股权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投资原则及标准第三条投资原则(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 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二) 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 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 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 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 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
2、资收 * 益。第五条 投资限制(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 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 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第六条 投资标准(一) 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 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 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 1) 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 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 稳定、专
3、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 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 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 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第八条 投资立项委员会是项目立项的评审决策机构, 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组成, 对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立项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 对时间要求紧迫的立项项目, 可灵活掌握。第九条 投资立项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立项审核工作负有勤勉、诚信之责;(二) 对投资经理经筛选后提交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 评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三
4、 组织项目的审慎调查工作, 对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项目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条 投资立项委员会由 3 人组成, 项目立项由立项审核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每人 1 票。 每次参加投资立项会议的委员为3 名,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 2 票为通过, 同意票数未达到 2 票为 未通过。立项审核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并简要说明原因,不允许投弃权票。 因故无法参加立项评审会议的委员可书面提交表决意见。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产生。 每次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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