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8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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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时间:2013-09-30字号:大中小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81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施行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31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依法取得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服务,按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费用;一次
2、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按复检内容对应的检测项目减半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包括出具报告、证照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三、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减半计收。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五、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同时废止。附件:山东省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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