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优秀医师(护士)认定(评选)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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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优秀医师(护士)认定(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为展现全县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和时代风范,激发全县广大医务工作者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信心,决定对在医学领域取得优异成绩和对人民健康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医师(护士)进行认定(评选),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县优秀医师(护士)”是我县医疗行业的最高奖,每两年认定一次,由县政府分别在当年护士节、医师节予以表彰。第三条县优秀医师(护士)的认定对象为全县卫健系统从事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等工作10年以上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及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2、从事医疗、护理等工作10年以上的在职在岗的乡村医师(护土)。第四条县优秀医师(护土)认定条件:(一)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弘扬医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事迹突出,医德医风堪称楷模。(二)在本职岗位刻苦钻研业务,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成绩和业绩突出,积极参与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科普工作,受到社会和患者广泛好评。(三)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近5年在基层医疗卫生健康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第五条县优秀医师(护士)每次认定25名,其中优秀医师10名,优秀护士10名,优秀乡村医师(护士)5名。申报市级以上优秀医师(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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