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XX农场(场部)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全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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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XX农场(场部)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镇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XX农场(场部)个人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XX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XX省委XX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X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XX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XX县农业农村局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X府办2023
2、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农场(场部)范围内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XX农场(场部),是指XX县XX镇XX农场村庄规划(2021-2035年)(附件10)和XX农场宗地图(附件11)所划定的范围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房,是指个人依法依规按申请报建程序通过审批手续,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示牌后在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行为。已取得房地一体证的建房户申请报建,同时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四条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县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
3、则。场部新建住宅只能在原有的宅基地原址翻建或扩建楼层,不能异址新建。有涉及到规划林地的,由镇政府向县资规局申请使用林地手续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县资规局批准同意使用林地手续和农用地转手续后,方可办理宅基地报建手续。第五条农场建房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第六条使用宅基地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示牌后可开工建设。第二章宅基地申请审批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部居民,可以在本场部申请
4、原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所称场部居民,是指户口在XX农场,已经有房屋在场部,且常年在场部居住,长期依赖场部土地生产或生活的居民;公职人员不能申请。)(一)达到法定婚龄且在场部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或根据原住房需求扩建楼层的;(二)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现有住房不能使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所有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居民一户只能使用一处划拨宅基地,其宅基地用地面积应不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建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3层)(不含女儿墙)。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建房。(一)户口不在XX农场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制度的;(三)
5、涉及法院查封、诉讼的;(四)位于已发征地预公告或征地公告的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的;(五)位于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或位于列入城市更新范围,且行业主管部门列入3年内予以征收实施的;(六)位于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影响实际建设区域布局和出行的主要运输交通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范围内,且行业主管部门列入3年内予以征收实施的;(七)位于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的(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规定除外);(八)位于重要市政管道埋设区域,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得建设的;(九)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用地范围内,通过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十)位于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保护红
6、线范围内的;(十一)场部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十二)非法购买、转让宅基地、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十三)将原有宅基地或住房转让、出租、赠与给他人,或将原有住宅改作其他用房后造成住房困难的;(十四)存在用地权属争议,或重大邻里用地纠纷的;(十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第十条宅基地建房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建房户户口簿、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所有证件需现场核实原件,核实结束后返还原件;(二)XX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建房审批表);(三)宅基地来源证
7、明:房地一体证、不动产权证书、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XX农场出具的建房用地意见书和宅基地宗地坐标图(统一使用大地2000坐标系)。所有证件需现场核实原件,核实结束后返还原件;(四)建房户及施工人员(或单位)提供结构安全方面的承诺书(属加扩建房屋的提供);(五)建筑设计图纸(镇资规所可以提供免费的图纸,供建房户自行选择)。第十一条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XX农场配备1-2名专职规划建设协管员。(二)符合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的场部居民,以户为单位向农场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书面申请、签署XX农场宅基地建房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等相关申请材料。(三
8、农场收到居民申请后,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会议记录(附件3),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场部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附件4),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场部重新审查居民材料申请、会议记录、公示情况(公示材料及公示现场照片)等材料,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附件5)。(四)审查通过的,由场部签署意见向镇政府报送材料。(五)镇政府农房报建窗口受理材料后,答复宅基地报规报建回执单载明受理意见、办理时长(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预约
9、定位放线方式(申请开工起10工作日内)、预约住房质量检测方式、申请规划核实方式(竣工起10工作日内)、窗口负责人联系方式、投诉方式等信息。(六)镇政府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安排工作人员7个工作日到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正确、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统一报送县资规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资规局上报省资规厅,省资规厅上报省政府审批),经审查签署意见,随后由镇进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示7天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7),有效期2年。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XX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示牌(工程公示牌)。(七)涉及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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