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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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宣统元年(1909年)在保定设立的“直隶补习学堂”,1912年,学堂更名为“直隶甲种工业学校”,是直隶仅有的一所中等工业专门学校。1934年定名为“河北省立保定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几经发展变迁,1982年更名为“河北化工学校”,1994年8月、2000年6月分别被原国家教委、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职业)学校”,2002年5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升格为“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2019年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同年成功跻身4所河北省“双高计划”
2、高水平高职学校,药品生产技术专业群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始终秉承“学以进德,工以养技”之理念,沿袭职教之路,形成了传授实业技术、依托行业企业培养人才的鲜明办学特色。学校作为河北省乃至全国化工、医药职业教育的重要人才培养基地,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登记注册名称为河北化工医药
3、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河北化院”;英文译名为“HebeiChemical&PharmaceuticalConege”,简称uHEBCPCvo第三条学校注册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88号。网址为http:/www.hebcpc.c11o第四条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4、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兼举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八条学校的发展定位是: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第九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为主,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举,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努力提升学校办学层次。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条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
5、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第十二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产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业证书。(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
6、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六)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可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对内设机构进行设置、变更、撤销或对其职能进行调整。(七)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服务并促进国家、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二)认真履行人才
7、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共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
8、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
9、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和规划,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
10、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科学决策
11、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十七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第十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
12、人的职责。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
13、作。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人才引进、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师资队伍、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
1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八)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
15、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价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学术机构设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提供咨询意见。(二)审
16、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调查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三)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四)评价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教师的学术成就。(五)审议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六)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价的学术事项。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应学科专业的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
17、专业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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