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1102022附建式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高清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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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SJG110 2022附建式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ttached substation2 0 2 2 - 0 3 - 3 1发布2 0 2 2 - 0 5 - 0 1实施深 圳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深 圳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联 合 发 布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附建式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ttached substationSJG 11020222022 深 圳5前言本标准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
2、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 2020 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深建标20202 号)编制。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在对深圳已运行附建式变电站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上海等地附建式变电站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5.消防给排水和消防设施;6.通风和空气调节;7.电气。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业务归口并联合批准发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具体负责管理,并组织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等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 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
3、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深圳供电局 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一路 39 号,邮政编码:51804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能电力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符国晖陈 健李福权周 军叶 敏王连锋曹 智吕书源戴志勇韦 波刘忠文蒋晓东谭春辉刘 丹王晓欢涂昊曦胡 滨游 旺倪虹妹高 贺侯惠勇张雪峰钟万芳陈卫东廖永浩李靖靖周俊杰巩志敏程诗权王莉芸寇世磊余云标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倪照鹏李
4、向东黄德祥王宗存孙丽萍李良胜汪国灿本标准主要指导人员: 高 泉乌晓光种 焰高 奔许春权苏 烨杨越翔何志梅张 旭娄卓夫胡 荣陈天予李庆江王俊刚钟伟华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建筑44.1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44.2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44.3 安全疏散65 消防给排水和消防设施75.1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排水75.2 灭火设施7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4 防烟和排烟设施96 通风和空气调节107电气11本标准用词说明12引用标准名录13条文说明14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
5、s34 Buildings44.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Fire Resistance Class and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44.2 Fire Separation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44.3 Safe Evacuation65 Fire Water Supply, Drainage and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75.1 Hydrant Systems and Drainage75.2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75.3 Fire Al
6、arm System85.4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96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107 Electric System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2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3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41 总则1.0.1 为节约用地,满足深圳市附建式变电站建设需求和防火要求,规范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 计,确保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安全,减小火灾对变电站和所附建建筑的危害,制定本标
7、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22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附建式变电站,不适用于全埋地下布置的变电站。1.0.3 附建式变电站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 的有关规定。152 术语2.0.1 附建式变电站 attached substation作为整体模块采用贴邻、嵌入或上下组合的方式与其他功能建筑组合建造的变电站。2.0.2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 built-in attached substation部分或全部位于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2.0.3 贴邻附建式变电站 adjacent attached substation与
8、其他功能建筑贴邻建造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2.0.4 上盖附建式变电站 substation built over other buildings位于其他功能建筑上方,且自身上部无其他建筑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2.0.5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 sunken attached substation部分或全部位于室外地面以下,上部无其他建筑,并与其他功能建筑共用下沉式广场的附建 式变电站。3 基 本 规 定3.0.1 附建式变电站主要分为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嵌入附建式变电站、下沉附建式变电站、上 盖附建式变电站。3.0.2 附建式变电站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站应至少有两面建筑外墙紧邻可通行消防车的
9、道路或一面外墙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变电站建筑外墙与道路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通行、消防救援及大型电气设备运输的要求; 变电站的大型设备房间和运输通道应至少有一侧紧邻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2 变电站建筑的外部场地应满足设备组装、检修及转运的要求,其承载能力应满足相应要求。3.0.3 附建式变电站所附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100m。变电站宜采用贴邻附建式。3.0.4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宜在附建高层建筑的裙房内集中独立布置,不应穿插布置其他建筑的 房间或设施。3.0.5 除电缆夹层外,附建式变电站宜布置在所附建建筑的地上一层及以上的靠外墙部位;主 变压器及无功补偿装置等发热量大的设备房间宜布置在通
10、风良好的位置。3.0.6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不应布置在所附建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和下沉附建式变电站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3.0.7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室和大型设备吊装孔应设置在变电站首层的靠外墙部位, 并应与连通运输道路的吊装场地相邻。主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0.8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应贴邻下沉式广场的开口部位布置。除电缆夹层外,下沉附建式变电 站的其他设备房间应布置在下沉式广场层及以上的位置。3.0.9 下列附建式变电站中的变配电设备应选择丁类火灾危险性的设备:1 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组合建造的贴邻附建式变电站
11、2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3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3.0.10 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车道、室外消防救援设施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所附建建筑统 筹考虑,统一设计。3.0.11 附建式变电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中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有关规定。4 建筑4.1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4.1.1 附建式变电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油浸变压器室和事故油池的建筑构件或结构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要求。变电站内不同房间的防火设计要 求可根据各自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变电站内不
12、同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表 4.1.1变电站内不同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建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主变压器室油浸变压器室丙无油变压器室丁配电装置室单台设备油量 60kg 以上的配电装置室丙单台设备油量 60kg 及以下的配电装置室丁无含油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戊无功补偿装置室单支电容油量 60kg 以上、油浸电抗器室丙单支电容油量 60kg 及以下、静止无功发生器(SVG)室、干式电抗器室丁电缆夹层、事故油池丙继电器及通信室、阀控蓄电池室丁不燃绝缘介质回收液池丁水泵房、雨淋阀室、气体设备室、污水、雨水泵房戊4.1.2 附建式变电站与所附建建筑可按一栋建筑整体考虑,其
13、防火间距不应设限,且应满足下 列要求:1 采用油浸变压器的附建式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变电站和所附建建筑各自与 其他建筑物防火间距分别考虑,变电站部分应按照丙类厂房确定防火间距;2 采用无油变压器的附建式变电站和所附建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附建建筑与 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考虑,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确定防火间距值。4.2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4.2.1 附建式变电站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所附建建筑分隔。4.2.2 上盖附建式变电站应设置覆土或加厚楼板作为防火隔离层与地下建筑分隔,覆土厚度不 宜
14、小于 3.0m,分隔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200mm;当不满足覆土厚土和分隔楼板厚度要求时,应符合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有关要求。4.2.3 附建式变电站屋面及外墙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屋顶与所附建建筑之间应设置架空隔离层;2 架空隔离层的高度不宜小于 4.0m;3 在架空隔离层下一层的变电站外墙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2.0m 的实体墙,且防火挑檐和实体墙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4 变电站屋面板及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5 变电站外墙门窗洞口与同层所附建建筑门窗洞口之间
15、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6 在附建式变电站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加两侧各 0.5 米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实体墙和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4.2.4 附建式变电站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防火分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4.2.5 附建式变电站内的电气设备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设备室开向变电站内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 每台主变压器设备应设置单独的主变压器室;3 当主
16、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分体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散热器不应露天布置,并应在主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2) 在主变压器本体与相邻主变压器本体或散热器之间的防火分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3) 在主变压器本体与自体散热器之间的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防火墙 上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措施。4 变电站内设置含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电气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5 户内单台总油量为 1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
17、设施; 户外单台总油量为 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或贮油设施。挡油和贮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6 不燃液体绝缘介质的变压器应按照本条第 5 款规定设置挡液设施和贮液池;7 变电站内电缆夹层的内分隔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燃性墙体。4.2.6 在附建式变电站内含可燃油的电气设备外轮廓 10m 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上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4.2.7 附建式变电站内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火封
18、堵措施,防火封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 的规定:1 工艺孔洞、穿墙套管等;2 电气穿墙套管、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3 建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穿越隔墙、楼板的孔洞。4 其他管道、设备、设施穿越楼板或墙体形成的孔洞或空隙。4.2.8 电缆竖井应每间隔不大于 7m 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且防火封堵措施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4.2.9 附建式变电站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A 级,室内装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4.2.10 附建式变电站的架空开放楼层上不应设置采用可燃材料
19、制作的塑料草皮、塑料花等装 饰物,且不得种植油性植物。4.3 安全疏散4.3.1 附建式变电站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楼梯在首层或下沉式广场层应直通室外;2 附建式变电站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确需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在 首层或下沉式广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3 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有关丙类厂房的规定。4.3.2 变电站内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 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2 无油变压器室和无功补偿装置室的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继电器及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向公共 走道或其他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 配电装置室内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宜设置 2 道分别向不同方向开启的门;5 变电站内其他房间的疏散门和防火墙上的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5 消防给排水和消防设施5.1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排水5.1.1 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障
21、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所附建建筑统筹规划、统一 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5.1.2 附建式变电站的室外消火栓应与所附建建筑统筹考虑,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覆盖变 电站。5.1.3 附建式变电站内的消防设施应独立设置。5.1.4 附建式变电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 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有关规定。5.1.5 附建式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与所附建建筑整体按一次考虑。变电站室外、室 内消防用水量的设计应符
22、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有关规定。5.1.6 附建式变电站应设置消防排水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 准GB 50015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 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的有关规定。5.2 灭火设施5.2.1 上盖附建式变电站及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的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其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电容器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表 5.2.1上盖和贴邻(100m 以下)附建式变电站主要设备房间灭火设施的选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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