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US03医疗建筑集成化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高清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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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CS 91.180P32T/CSUS 03-2019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医疗建筑集成化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tegrated and Prefabricated Interior Decoration of Medical Buildings2019-05-10 发布2019-06-01 实施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发布前 言根据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城科会字(2017)21 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
2、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设计;5.部品制造;6.装配施工;7.质量验收。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管理,由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纺路 5 号 邮政编码:310000)主 编 单 位: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参 编 单 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精神卫生中心杭州市丁桥医院英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洁畅(湖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美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
3、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尹伯悦 王晓冬 庄善相 项海青 朱 斌孙 静安怡然 王龙飞 詹皓翔 封福良陈 亮王 群温向阳 陈 戎余常勇张 荣郑 良徐 军主要审查人:姜兆黎 张艳峰 姜中天宋燕燕 李 桦王建军刘 勃目录1 总则92 术语103 基本规定124 设计144.1 一般规定144.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154.3 装配式吊顶174.4 装配式地面174.5 收纳部品184.6 装配式卫生间194.7 设备与管线204.8 细部设计215 部品制造225.1 一般规定225.2 生产准备225.3 加工及包装236 装配施工246.1 一般规定246.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施工256.3
4、装配式吊顶施工276.4 装配式地面施工286.5 装配式卫生间施工296.6 设备与管线施工296.7 其它部品施工316.8 成品保护317 质量验收337.1 一般规定337.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工程验收347.3 装配式吊顶工程验收357.4 装配式地面工程验收377.5 装配式卫生间工程验收387.6 交界面及其细部39附录 A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41附录 B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42附录 C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43本标准用词说明44引用标准名录45附:条文说明46Content1 Gneral Provisions92 Terms103 Basic R
5、equirements124. Design144.1 GENERAL REQUIREMENTS144.2 PREFABRICATED PARTITIONS AND WALLS154.3 PREFABRICATED SUSPENDED CEILINGS174.4 PREFABRICATED FLOORS174.5 STORAGE COMPONENTS184.6 PREFABRICATED TOILETS194.7 FACILITIES AND PIPELINES204.8 DETAILED DESIGN215 Component Manufacturing225.1 GENERAL REQUI
6、REMENTS225.2 PRODUCTION ARRANGEMENTS225.3 PROCESSING AND PACKAGING236 Prefabricated Construction246.1 GENERAL REQUIREMENTS246.2 THE CONS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PARTITIONS AND WALLS256.3 THE CONS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SUSPENDED CEILINGS276.4 THE CONS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FLOORS286.5 THE CONS
7、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TOILETS296.6 THE CONSTRUCTION OF FACILITY AND PIPELINES306.7 THE CONSTRUCTION OF OTHER COMPONENTS316.8 FINISHED PRODUCT PROTECTION327 Quality Acceptance337.1 GENERAL REQUIREMENTS337.2 PREFABRICATED PARTITION AND WALL ENGINEERING ACCEPTANCE347.3 PREFABRICATED SUSPENDED CEILI
8、NG ACCEPTANCE357.4 PREFABRICATED FLOOR ACCEPTANCE377.5 PREFABRICATED TOILET ACCEPTANCE387.6 INTERFACE AND ITS DETAILS39Appendix A: The Prefabricated Interior Decoration Branch Project Division41Appendix B: The Prefabricated Interior Decoration Inspection Batch Quality Acceptance Record Sheet42Append
9、ix C: The Concealed Work Acceptance Record Sheet4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4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5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61 总则1.0.1 为促进医疗建筑内装修的转型升级,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理念,按照安全、卫生、高效、适用、绿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建筑集成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简称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部品制造、装配施工、质量验收。1.0.3 装配式内装
10、修应以提高工程品质和效率,减少人工和资源消耗、建筑垃圾排放为基本原则,满足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1.0.4 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部品制造、装配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装配式内装修 prefabricated interior decoration采用以干式工法为主的施工,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2.0.2 内装部品 interior decoration components简称部品,在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11、2.0.3 模块 module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2.0.4 管线分离 pipe &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2.0.5 装配式隔墙 prefabricated partitions由工厂生产的,采用干式工法装配施工,具有隔声、防火、防潮等性能,用来分隔房间和空间的墙体。2.0.6 装配式吊顶 prefabracted suspended ceilings由工厂预制,装饰模块、功能模块及构配件组成的,采用现场装配, 并满足空间或功能要求的一体化吊顶。2.0.7 装配式地
12、面 prefabricated floor在楼面(或地面)构造基层上装配施工的楼地面层,起到对建筑地面的保护和装饰作用。2.0.8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采用干作业施工,在现场对工厂化生产的部品和构配件简便、快速安装的施工方法。2.0.9 装配式墙面 prefabricated wall用来装饰已有墙体的墙面,由工厂生产的采用干式工法装配施工, 具有空腔结构可敷设管线的装饰面。2.0.10 装配式卫生间 prefabricated toilets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并满足功能要求的卫生间。2.0.11
13、 收纳部品 storage components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满足储藏需求的模块化功能单元。3 基本规定3.0.1 装配式内装修应与建筑协同设计,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及设备与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3.0.2 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以人为本,从应急装置、地面防滑、可接触 部位的防撞以及抗菌洁净等方面进行精细化和人性化设计,满足适老化、安全性、无障碍的需求。3.0.3 装配式内装修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优化部品的尺寸与种类,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化设计。3.0.4 装配式内装修的部品应结合材料出材率及装饰效果,设定模块的标准尺寸并应满足尺寸协调和通用性的要求。3
14、0.5 装配式内装修的部品选型宜与内装修设计同步进行,部品选型时应明确隔声、防火、防水、抗菌等关键技术参数,并应优先选用可再循环、可重复使用的部品。3.0.6 部品的制造应满足设计精度要求,并设置唯一性、可追溯性的信息标识。3.0.7 装配式内装修宜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并整理各类数据信息,实现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和验收的建筑全寿命期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控制。3.0.8 装配式内装修所用材料宜采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3.0.9 材料与部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
15、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4 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宜按照方案设计、部品选型和集成设计等阶段进行。4.1.2 装配式内装修集成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消防、医用气体、洁净、辐射防护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4.1.3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优先采用模块集成技术,选用易维护、易拆换的部品,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4.1.4 装配式内装修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使设计图纸达到施工图深度,并应满足各部品批量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4.1.5 装配式内装修集成设计
16、应明确细部的收口构造,合理解决误差调整问题。4.1.6 建筑室内在人体可接触到的阳角部位,宜采用带圆角的部品。4.1.7 部品应具有可靠的防潮措施,且受潮变形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4.2.1 装配式隔墙宜选用带空腔的龙骨类隔墙或轻质条板隔墙。4.2.2 龙骨类隔墙宜采用集成饰面层,饰面层在工厂完成;建筑外墙内装饰面和轻质板条内隔墙宜优先采用装配式墙面。4.2.3 龙骨类装配式墙面基层的龙骨应与已有墙体做可靠连接。4.2.4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面板宜采用金属、玻璃纤维增强石膏(GRG)、硅酸钙板、玻璃等无机环保材料;当应用于有洁净要求的功能区域时, 面板宜采用金属洁净板
17、相邻面板间应采用密拼处理。4.2.5 龙骨类隔墙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可拆装式隔断墙技术要求JG/T 48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框架竖龙骨与横龙骨宜采用卡扣式连接;2 龙骨宜在工厂按一定的模数预制,满足竖龙骨与横龙骨连接、龙骨与面板连接、敷设线管等功能需求的孔位;3 龙骨宜采用镀锌钢板一体加工成型;4 龙骨上宜预制成品隔声胶条的槽口;5 竖龙骨宜设调节孔位的水平调节器;6 龙骨与面板应采用挂钩式连接或卡扣式连接,且具备重复拆装的功能;7 当采用金属面板时,宜预制与面板一体成型的挂钩或卡槽;8 单一模块应可单独拆卸;9 隔墙及墙面的阳角部品宜做成圆角,圆角半径不小于 20mm。4
18、2.6 轻质条板隔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 和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等的有关规定。4.2.7 龙骨类隔墙应用于分室墙时,宜采用双空腔结构,有设备嵌入的部位隔声做加强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4.2.8 装配式隔墙相邻模块间凹缝处宜设置满足收纳柜体、置物架等挂装需求的连接构造,并应满足承受设施荷载的受力要求。4.2.9 装配式隔墙上的机电点位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开孔位置精确定位,并在工厂预制饰面板上的机电孔位或有现场能快速、精准、简易安装的施工。4.2.10 分室隔墙上设置的开
19、关、插座等装置应错开,开关插座底盒应采用无机材料做防火封堵、密封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振动管道穿墙应采取减隔振措施。4.3 装配式吊顶4.3.1 装配式吊顶宜采用金属板、金属复合板、玻璃纤维增强石膏(GRG) 板、矿棉板等无机环保材料。4.3.2 装配式吊顶内应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应在楼板(梁)内预留吊顶、桥架、管线等安装所需预埋件,吊顶应设检修口、上人孔。4.3.3 装配式吊顶安装灯具、吊扇等设备时,应进行吊挂力核算。空调送回风口、检修口、设备等的末端设置应与吊顶内龙骨综合协同,必要时应进行吊顶龙骨加强处理。4.3.4 隔帘、输液轨道宜与吊顶龙骨集成,轨道下端面与吊顶齐平,吊顶龙骨与主体
20、结构做可靠连接。4.3.5 装配式吊顶除应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的有关规定。4.4 装配式地面4.4.1 装配式地面应选用集成化部品系统,承载力应满足房间使用要求。4.4.2 在涉水房间的装配式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滑、防蛀、防雷、防菌等性能要求。4.4.3 病房、诊室、洁净区等空间,地面饰面层宜采用PVC地板、橡胶地板等满足洁净要求的材料,且延伸至墙面以上高度不应小于100mm。4.4.4 设置地漏房间的门口处地坪标高应为房间最高点,且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标高10mm15mm,高差应以斜面过渡,并满足无障碍的要求。4.4.5 装配式地面架空模块
21、应有高度调节装置,并应有灵活调整架空层的高度的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存放或使用液体和用水的房间应有防水、泄水措施;2 架空模块的架空高度应根据管径尺寸、敷设路径、设置坡度、管线交叉情况等确定,并应设置检修口或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4.5 收纳部品4.5.1 收纳部品应与墙体、固定家具、洁具等进行尺寸协调,不同部品模块之间可满足互换通用的功能。4.5.2 当收纳部品采用悬挂式时,应满足墙体、部品及连接件满载时的最大承载力。4.5.3 当收纳部品采用挂装式时,应设置防震、防松措施。4.5.4 收纳部品上口宜采用斜面形式,柜体下口宜悬空。4.5.5 当电气及管道等设备被收纳部品遮挡或置于收纳部品
22、内时,收纳部品设计应方便其检修和日常操作的便捷性。4.5.6 当收纳部品兼做房间隔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4.5.7 收纳部品中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玻璃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4.5.8 有水房间的收纳部品应根据其所在部位考虑防水或防潮、防腐、防霉、防蛀措施。4.5.9 收纳部品所用的材料宜采用金属板,当采用木质类材料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环保标准。4.6 装配式卫生间4.6.1 装配式卫生间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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