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售卖物品行为的定性分析.docx
《狱警售卖物品行为的定性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狱警售卖物品行为的定性分析.docx(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狱警售卖物品行为的定性分析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张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担任监狱监区警员、警长的职务便利,擅自捎带香烟等物品进入监区,加价售卖给服刑罪犯获利数十万元。为便于联系交易,张某某使用其母亲的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号和银行卡,并安排监区服刑罪犯刘某、何某等在监区私下口头散布信息,告知其他服刑罪犯如需购买香烟等物品,可通过亲情电话让亲友联系上述手机号并向银行卡转账。张某某收到购烟信息和转款后,将物品放进监区日常使用的收纳箱,并指使刘某、何某等按照其纸条上注明的人员、数量分发给相应罪犯。期间,张某某在参与监区减刑会议讨论时,均未如实反映拟呈报的减刑罪犯名单中有私自购物而违
2、规违纪的情况,致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被法院裁定减刑。二、分歧意见关于张某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应数罪并罚。张某某擅自捎带物品进入监区加价售卖获取个人利益,和在减刑案件办理中知情不举,是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评价,且实务中也有类似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张某某有长期违规售卖物品的行为,并基于非法利益驱动,对明知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在减刑会议上知情不举、徇私舞弊,放任错误减刑结果的发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一罪评价。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票。主要理由:一是张某某知情不举的行为
3、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单独定罪,否则会出现包庇自己犯罪行为又另外构成犯罪的结论;二是单独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定罪不能涵盖张某某所有犯罪后果,而定滥用职权罪能涵盖因知情不举、造成错误减刑的后果;三是因张某某放任违规违纪罪犯顺利通过监区减刑审查而引发了信访举报,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体表现,是其滥用职权的后果。三、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只构成滥用职权罪一罪,理由如下:(一)本案构成滥用职权罪1.张某某利用了职务便利。张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5条和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条,依法负有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职
4、责。张某某将香烟等物品擅自带进监区并长期高价售卖,就是因其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且利用该身份能自由出入监狱这一特殊场所、管理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职权便利,又指使其管理的罪犯散布信息、搜集购买需求、分发物品等行为而牟取私利,这是其他身份人员在监区内所不能完成的条件优势,属于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2 .张某某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关于滥用职权罪所侵犯的客体,虽然存在单一客体说和复杂客体说两种观点,但就本案来说,张某某故意超越职责权限,以权谋私,是典型的不正确履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加重了服刑人员家庭经济负担,符合司法工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特点,极大影响了我国司法活动的合法
5、公正、有效执行。3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恶劣社会影响”。“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种情形之一,这是渎职犯罪中的一种危害结果,但何为“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理论和实务中争议较多,这也是认定的难点。对于“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不能脱离刑法用语的文义,应当将“恶劣社会影响”解释为对“社会”的“恶劣影响”1,通常以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客观损害为考量。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089号“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中,从五个方面2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进行了列举,实务中也常以此为依据对个案进行把握。笔者认为,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的“社会”,应结合个案的行业领域特点和社会知晓的可能性来进行综合分析。就本案来说,由于刑事执行工作自身行业的特殊性,应充分考虑到在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的渎职犯罪,与其他渎职犯罪发生场所在人员对象、信息传播等封闭性上的较大差异,不能机械强调“社会”在认定“恶劣社会影响”上的作用,更不能简单地以社会普通民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衡量标准,既要考虑行为对监狱外的影响,更要注重考虑对监狱内监管秩序的影响。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牟取私利,违反管理规定捎带物品进入监区,交易次数多、数量大、时间跨度较长,在有限人群中造成了
7、大量罪犯违规违纪、罪犯家属信访、呈报的部分减刑案件证据失实,削弱了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效果,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稳定,大量罪犯及其亲属或他人对监狱管理存在负面评价,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应当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追究其刑事责任。4 .本案不适用加重情节。刑法第397条第2款把徇私舞弊规定为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加重情节,避开该款“徇私舞弊”在学术上的争论,仅从该款引证罪状的表述来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徇私舞弊”这一情节,即既要有徇私情、私利的主观动机,又要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而“舞弊”的客观内容,同时又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和结果。本案中,证据只能证实张某某在售卖物品时的目的是为牟取私利,并为了牟利才违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狱警 售卖 物品 行为 定性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