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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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资委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企业应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一)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各企业固定资产应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构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临时设施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固定资产管理。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局财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归
2、口管理,各专业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使用的专业管理,根据管理范围确定相关管理职责。 (一)局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构筑物的统一管理。 (二)局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等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三)局科技与设计管理部负责实验设备及仪器、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四)局办公室负责小型车辆、复印机等管理用具的购置、维护和使用管理。(五)局党委工作部负责文体宣传器具的购置、维护和使用管理。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一)局财务部的管理职责1、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应
3、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会计岗位。2、负责审批并配合专业管理部门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3、负责监督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5、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二)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1、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设备的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明确设备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专业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4、3、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4、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附件9),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局财务部审核及局领导核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5、参与局财务部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六条 固定资产审批权限(一)子公司和一类局直营公司购置单位价值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其他的直营公司购置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各公司均上报专题购置报告和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附件1)报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购置。(二)凡单位价值100万元(含1
5、00万元)以上的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由局专业管理部门会同购置单位共同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报局领导研究决定后,各子公司由本公司主管领导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办理订购合同;各直营公司由局专业管理部门会同购置单位共同办理订购合同。(三)所有生活车辆、小轿车的购置必须报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购置。(四)对进口设备和二手设备的购置,除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外,还要建立有局领导参与的选型订货班子共同参与选型订购的调研、比较和决策,经同意后方可购置。(五)融资租赁的机械设备以及抵债固定资产视同购置行为,遵循相同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抵债固定资产抵入或抵出时应当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六)局增加对直营公
6、司的设备投资,执行局一次投入分期收回投资收益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编制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对新购固定资产,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6)、发票等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第八条 财务部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底组织各部门对各类设备进行一次实物清查盘点,各部门或单位对固定资产情况进行清查,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附件4),然后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清查的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由专业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明细与财务部
7、门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签字认可。第九条 对清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增值减值、串号错号、机况变更等情况相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处置审批表(附件10),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专业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局领导,待批复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第十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申请购置流程: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填报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见附件1),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盖部门章后报局财务部进行审核;局财务部将审核后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核准后方可由专业管理部门进行采购。批复
8、后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由财务部保存,专业管理部门保存复印件。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申请购置流程:由所在单位提出专题报告和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附件1),专题报告应详细说明购置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必要性、经济性。经局财务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核准后,由局行文批复后方可组织采购。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批量采购且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第十二条 新购固定资产的验收由专业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并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开箱验收记录(见附件5),由专业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见附件6)。采购部门负责将购置合同、发票复印件、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存档。第十三
9、条 购置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购置公用车辆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不得超标准配置公用车辆。凡是欠交局管理费、社会保险费以及向局借款未归还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购置小车。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第十四条 机械设备等应存放在符合要求的地方,做到防雨、防潮、防震、防火、防盗。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国家有关使用规程进行使用保养,严禁违章违规操作。第十六条 新购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初期,应按照制造厂家走合期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进行走合使用,并按机械设备试运转、走合期记录表(附件3)要求填写走合保养记录。对不按走合规定进行走合保养而造成机械设备非正常磨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
10、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部门应保存设备运转、保养、维修等记录并建立设备档案。第十八条 专业管理部定期检查各使用部门的设备运转、保养、维修等记录及设备档案建立情况。各级公司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性能及使用现状提出维护修理申请,编制固定资产修理审批单(附件8),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实施。固定资产如需更新改造,应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审批单(附件11),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实施。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完成后,财务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共同组织固定资产验收,验收合格交付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使用,实施完成后应当编制更新改造固定资产验收表(附件12)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固
11、定资产更新改造是指与固定资产有关改、扩建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或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第十九条 凡固定资产未经局领导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第二十条 长期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有偿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理,原则上优先在内部单位有偿调拨,内部固定资产有偿调拨一律按照账面净值办理,未按照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后的净值确定。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调拨指局总部和下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局财务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局总部固定资产的调拨工作,根据局内部各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和局领导意见对总部机关和下属单
12、位的设备进行调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见附件7),各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栏内签字盖章,并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交接手续。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转帐手续。固定资产调动前使用部门要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如有损坏的要进行恢复性修理(或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固定资产完好、齐全,性能良好。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对外转让处理流程: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转让审批表(附件14)报局财务部;局财务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评估论证,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核准后由局发布转让公告,局组成招标议标组,实行转让招标或议标,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转让合同,财务部门负责收取转让金,专业管理部门凭财务收款依据办理资产转
13、移手续。车辆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不得低于净值转让,高于净值溢价转让的收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第二十三条 列入淘汰范围的耗能过高、严重污染环境设备,不得转让和使用。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封存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一)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理已不能达到使用要求和保证安全生产要求的;(二)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噪声及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无改造价值的;(三)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四)属于淘汰机型,又无配件来源的;(五)因其它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无使用价值的。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流程:由申请固定资产报废部门填报固定资产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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