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七篇关于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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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七篇关于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篇一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廉洁奉公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也是条例的核心精神。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守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任职企业有利益冲突的活动。这些规定,不仅划定了管理人员的行为边界,更是对他们廉洁从业的明确要求。古人云:“廉者,政之本也。廉洁是为政之本,也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品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面临着各种诱惑和挑战。只有坚守廉洁奉公的初心,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中保持清醒,做出正确的决策。在学习条例的过
2、程中,我们还注意到,条例不仅对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提出了要求,还对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了更好地落实条例,我们建议国有企业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廉洁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形成有力宸慑。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永葆初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篇
3、二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通过对这一条例的深入学习,我有以下感悟:一是明确自身贵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发展的重任。条例为我们明确了责任边界,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依法依规行事。例如,在重大决策中,要充分调研、科学论证,不能盲目决策。某国有企业因管理人员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这就是对责任认识不清的后果。二是坚守廉洁底线。廉洁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操守。条例对廉洁纪律做出了严格规定,严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行为。现实中,一些管理人员因贪婪而迷失自我,最终身陷囹圄。比如,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给自己带来了法
4、律制裁。这告诫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为私利所动。三是积极担当作为。一要勇于创新,在企业管理中不断探索新方法、新途径,提高企业竞争力。二要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在解决问题中推动企业发展。三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总之,我们要以条例为准则,担当作为,清正廉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篇三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于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行为的准则和规
5、范,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以古为鉴,可知兴替。”古代的官场腐败往往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明朝的刘瑾,专权乱政,贪污受贿,使得朝政腐败,社会矛盾激化。在当今社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为了个人私利,违反招投标规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些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后果。“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们要保持心灵的纯净和清正廉洁,就必须不断学习和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在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决策和管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国有企业发展的道路上,虽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
6、但只要我们坚守廉洁底线,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一定能够迎来新的机遇和发展。让我们携手共进,以廉洁为基石,以纪律为保障,为国有企业的美好未来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篇四同志们: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7、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
8、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
9、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10、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五、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
11、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六、条例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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