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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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
2、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
3、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如在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档案
4、自检。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条件:(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二)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或已在交工验收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四)竣工文件分类、组卷及编目工作已按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第十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其中港口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第十一条交通部档案馆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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