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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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思考摘要休息休假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与劳动权密不可分。当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等状况。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一是要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工会要在立法和决策参与过程中,把好源头关;三是要加大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监督及惩处力度;四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用人单位权利保障意识、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和劳动行政部门服务意识。 关键词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劳动法 休息休假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关乎劳动者的健康和尊严,无论是国际性公约还是国内立法都对其进行了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惊人的进步,但是对劳
2、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休息休假权的维护并没有同社会的发展成正比,劳动者的倦容已经形象地成为最具中国代表性的职场脸谱。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所遭受的侵害丝毫没有随着它受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而减弱,反而越发严重起来。新形势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已成为社会各方面临的共同课题。 一、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内涵及法律依据 休息休假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拥有为了保护自己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一系列休息权和休假权的总称。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
3、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上述国际性公约的相关规定表明休息权具有普遍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多次颁布法令,对休息休假作出规定。1954年宪法以及现行宪法都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改善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从根本大法上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依据这一规定,我国劳动法建立了保证劳动者该项基本权利实现的具体法律制度。劳动法通过严格控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切实实现,同时还规定劳动
4、者享有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必要的休息时间、周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休息休假时间。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休息权规范条款所处位置位于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之后,故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休息休假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与劳动权密不可分。特别是在我国生产力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更需要强制执行法定工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禁止任意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和不科学倒班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有时间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体育活动和社交活动。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5、利。”因此,休息休假权的主体是劳动者。休息权,主要针对每日工作时间而言。目前,世界各国对休息权的保障普遍实行的是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是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属于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权利范围。根据多年的实践和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状况,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假权,主要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享有的用整天时间放松身心的权利。对休假权的保障,各国普遍实行的是每周有两天休息日,即双休日。除了双休日外,我国还规定了一些休假日。比如,我国劳动者享有的休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等等。 二、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
6、的现象 (一)非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一些企业在未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非法安排加班加点,对于不服从安排的劳动者,则视为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处分或其他制裁;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一些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时,延长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就是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的方式,使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定额,而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变相缩短用餐时间,一些企业没有将用餐时间算进工作时间中,通过这种比较隐蔽的手段来侵害劳动者休息权。(二)不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的实现,往往需要企业
7、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安排。劳动者在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休息休假的要求时,一些企业拒不安排。(三)非法安排劳动者实行其他工时制度。一些企业由于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是,有的企业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企业自行确定执行非标准工时,利用非标准工时制度逃避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限制。如,某大型国企职工实行倒班制,三班倒,具体办法是:一天白班从早上八点到晚上七点;第二天夜班从晚上七点到次日早上八点,休息一天,一年365天,就是这样的循环,没有双休日,没有节假日,平均每月上班时间为240小时,已远超出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的167小时,且超出的工作时间也没有算加班,并无加班费。 三、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的相关内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之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均对劳动者休息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体现出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法中重要的一章,此章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工作之后,能够通过一定的休息时间来弥补身体的消耗,从而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一)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的劳动者应享有的休息休假权。1标准工作时间是我国现行工
9、时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通常情况下应当遵守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作时间。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的劳动时数,又称标准工作日;二是劳动者每星期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在每星期(7日内)的工作时间。满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还要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日的规定,是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在每周内法定的休息时间,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2劳动法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10、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即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3延长工作时间后,劳动者应享有加班费。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由于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严格执行标准工时制就会无法完成生产任务,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就是必需的。为了使企业的利益与劳动者的权利得到调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加点的时间作了规范和限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延长工作时间后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补休或劳动报酬的补偿作出
11、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4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40小时以内完成。超出这一标准,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劳动定额超出标准,事实上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布置了大量的在标准工时内根本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任务,虽然也准时准点
12、让劳动者离开工作区域,但劳动者仍需要为了日常的工作将自身本应拥有的休息时间用来处理工作任务。这种做法,实际上已构成变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付给劳动者加班费。(二)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的劳动者应享有的休息休假权。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中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虽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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