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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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规范人民 防空工程规划建设行为,提升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86号令)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适用 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 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 入通道、口部伪装
2、房等附属设施。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人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 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 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将有关 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设人防设施规划专 门章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市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 合利用规划,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人防设施规划 章节内容。人防设施规划章节内容主要有:(-)根据战时人员疏散比例,确定人均指标以及人防 工程总建筑面积;(二)明确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
3、三)明确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 人防工程的地块,落实到地块编码及地块指标;(四)确定人防警报设施的配置原则及位置,落实人防 疏散通道的空间分布;(五)提出地块开发配套人员掩蔽和配套工程的控制要 求,明确相邻人防工程联通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就该地块人 防配置要求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项 目性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周边地块建设人防工程面积和 战时功能分类,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GB50808-2013 )、省人民防空建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 2017 2号)要求,
4、提出该项目应配建的人防工程类别、 防护等级、连通要求、建设面积。第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 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 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 建设。第七条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防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 合理布局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 工程。第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 范围详见附件Io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o第九条市规划区内
5、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 6%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县城、叶集城区和人防工程 建设规划明确设防的建制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 面积5%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十条鼓励支持企业单位或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 兴建人防工程;鼓励相关单位投资建设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 专业队工程。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经人防主管部门 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 (区)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区)人防主管部 门批准后,按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6、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 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 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 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IOOO平方米 (含)的;(五)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 小于500 (含)平方米的;(六)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七)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防空地下 室达到国家或省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核定依据为自然资源
7、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禁止、限制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证明材料。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防工程达到 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要求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未编制相关规划或相关 规划中不明确的,以国家或省确定的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 为准。第十三条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 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 13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为应建防空 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减免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 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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