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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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 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 损公司的经济效益。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 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 务,方便职工生活。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 出租。第五条 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 收入35倍罚款。第六条 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 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 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 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九条 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 件的
3、市场平均租金。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 准。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 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 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 位负责。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 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 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 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 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第十四
4、条 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 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 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 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 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 同意不得以任
5、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 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 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 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 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 活。第二一条 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 由承租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 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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