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管理制度.doc
《公司高管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高管管理制度.doc(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公司高管管理制度篇一:公司中高层成员管理办法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和创造性,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结合公司的保密协议、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简称高管制度。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公司股东、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技术总负责人、生产总负责人、销售总负责人、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等 岗位人员。公司可以根据各岗位的实际责任情况,进行调整,删除或者
2、增加 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指高管并不意味着其享受公司高管所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二章 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的义务机制 一、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的权利机制由公司章程加 以规定。 二、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3、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 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本章第四条所述“滥用股东权利”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被滥用外, 也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通过不参加股东会来阻碍对于公司协议(?)的任何修改; (二)股东通过投弃权票或故意投反对票来阻止修改公司协议的决定,而此 决定是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多数同意;(?) (三)
4、股东利用股东权利拒绝参加对公司意义重大甚至生存至关重要的活动。 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七、公司股东有违反本章第二条之义务的规定或者有本章第四条规定之情况,其 他股东经股东会表决,经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通过后: (一)可以减免该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并由其它股东按照表决权比例分别予以吸收。 (二)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时,可以减免该股东在公司 的股份,并由其它股东按照表决权比例分别予以吸收。 (三)上述(一)、(二)条规定的表决中,该股东不能行使表决权。 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有一票否决权。 九、制度所称“控股股东
5、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 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 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 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十、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
6、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
7、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一、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8、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二、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十三、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
9、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十四、公司董事有违反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任意条、 任意款的规定,视其违反情节: (一)追缴其因违反本管理办法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 (二)承担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它成员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三)公司按其职务失职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从其工资、奖金里扣除; (四)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各款中任意款的实施并不影
10、响其它款的实施。 十五、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十六、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十七、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11、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十八、关于保密责任的承担办法,依照公司的保密协议。 十九、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二十、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二十一、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 总监、各业务总监、经理等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用机制 一、公司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中高层人员聘用机制。 二、原则上,因公司机构变更、工作需要等原因新设置中高层岗位或出现中高层 岗位空缺时应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中高层人员的配偶不允许在同一
12、系统或同一部门内任职。 四、中高层人员在工作中,凡牵涉到其亲属利益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 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第四章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奖惩及退出机制 一、公司对中高层人员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奖金、加薪、晋升等。 二、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中高层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一)年度考评表现优异者。 (二)业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三)遇到非常事故,能挺身而出,保全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者。 (四)对有损公司利益的重大事件能及时检举、制止,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五)其他公司认为应给予奖励的事项。 三、对中高层人员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免职、辞退。篇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
13、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步伐,贯彻“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中高层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共中央党纪处分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人才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群众公认、
14、民主集中的原则; 5选拔、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实绩、重发展、重潜力的原则; 6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分类分层、契约化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铁道事业部负责人(以下简称省分班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以上等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总部中层)。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第二章 任期 职数 职务 第五条 省分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间三年(与公司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党群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 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