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doc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 臵困难群体就业,根据省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 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臵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臵重点的原则;(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 优录用的原则;(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 则。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 岗位的开发管理
2、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认定第五条 乡镇街区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 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 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 形式。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 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 协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 劳动关系协调、劳务经济服务、民间纠纷调解、城管协理, 残疾人服务、助老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 会福利服务等岗位。(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场看管、社 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助残服
3、务、社区盲人按 摩康复服务等岗位。(三)市政府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第三章 人员招聘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 条件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 年满 50 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 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连续失业 1 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 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第八条 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 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 先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协商财政部 门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
4、 组织招聘。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 要,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 协议。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 签,期满后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一条 按省确定的规模,各地公益性岗位出现空 缺要及时进行补充,保持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第十二条 公益岗位招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部由 各用工单位(乡、镇、街区)负责
5、业务上接受相关部门指 导。各业务部门在对公益岗位人员指导,开展相应业务工作 前,必须与用人单位沟通,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在公益岗位人员的使用上,原 则按招聘的岗位定员使用。因工作需要,有权对岗位设臵及 人员分配进行调整,有权调动、组织公益岗位人员参加各种 公益活动。第十四条 公益岗位招聘人员必须履行业务指导部门确 定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主动服从乡镇、街区和业务指导部门 的领导,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守纪律,遵守 各项规章制度,热情周到地为广大群众服务。第十五条 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部门公益岗位人员的 业务培训, 乡镇、街区负责组织公益岗位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业
6、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公益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及年度 工作目标任务,乡镇、街区负责对公益岗位人员实行考勤, 对其出勤、学习、培训及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并建立相 关档案,做为年终考核的依据。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区管理部门,对公益岗位人员 实行动态管理,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及时安排下岗, 指标上报市就业部门,对因工作中出现各类问题辞退人员也 应及时上报市就业部门,各管理单位不准私自补员第十七条 公益岗位人员要建立工作记实制度,半年 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汇报,年末考核时,向主管部门和社区居 委会代表进行工作述职。第十八条 对公益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考核实行 100 分制。具体考核项目、考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益性 岗位 开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