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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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规范和加强阳光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箍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行业规定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阳光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密对象是保密法及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定的国家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的商业秘密及工作秘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
2、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工作秘密是关系阳光公司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四条保密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企业利益的基础,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阳光公司及所屈各单位均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戈力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阳光公司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阳光公司保密工作由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3、阳光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阳光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及全体职工都有义务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二章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在省、市、县安全和保密部门、集团公司、油田公司的监督指导和阳光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负贡领导、组织和监督阳光公司所属单位及机关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阳光公司有关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实行保密安全工作贡任制。阳光公司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保密安全机构及办公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阳光公司机关各部门设立专(兼)职保密员。在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指导下,依照保密
4、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帝制度,按照“谁经手,谁从事,谁负贡”原则,开展本单位保密工作,同时接受属地保密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指导。第九条保密委员会主要职贡:-)组织、协调和指导阳光公司保密工作,落实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阳光公司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组织开展保密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三)审查和批准涉密事项定密工作:(四)制定保密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第十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是保密委员会下设的口常办事机构,设在厂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二)负责组织召开阳光公司保密工作相关会议:(三)监督实施保密安全管理工作流程、
5、安全策略和规章制度;(四)组织开展全阳光公司保密安全检查:(五)开展保密工作教育培训、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杳处等工作。负责对保密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六)指导服务其他部门的保密安全管理工作;(七)负责保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保密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专(赖)职保密员岗位职贡:(一)落实中省市、集团及阳光公司的各项保密规定,协助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二)监督检查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三)负责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涉密信息定级、变更、解除和标识建议;(四)协助调查处理本部门失、泄、窃密事件。第三章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和解密第一节保密范围第十二条国家秘密的保密范围。
6、阳光公司及所属单位所知悉和产生的依据保密法和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定的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的重要石油石化工业技术、设备的来源、渠道和手段;(二)重大石油、石化引进项目的决策信息和相关资料;(三)列入国家重点石油、石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技术评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汇报资料:(四)低渗透油田开发技术、设备以及其他秘密信息:(五)重要输油输气管线、集油储油站点等设施的坐标:(六)油田勘探、开发、注水井位坐标、地图、图纸、图表、声像等资料,各类资源的储量及动用情况。第十三条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商业秘密的产生属于企业自主行为
7、阳光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以下事项:(一)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计划、产购销策略等重大决策;(二)生产工艺、制作方法、质量标准、统计数据、油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料等生产和建设活动中的秘密信息;(三)重点科技成果,发明创造、设计、程序、产品配方、技术诀窍,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规划等秘密事项;(四)油田勘探开发获取的岩芯、岩屑、油气水样品等各类地质、油藏分析的原始样品,各类工作液样品、配方、工具图纸或者工具实物等工程技术类的实物样品,通过各类实物样品的化验分析、科学研究所得到的数据结果和技术成果:(五)阳光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六)营销方案、标书标底、谈判方案、客户信息、合资合作、
8、涉诉纠纷等对外交往、交易活动中的秘密信息;(七)阳光公司重要会议记录、会议专题报告和重要会议召开之前涉及的秘密事项:(八)重要人事任免、机构设置及调整、人员调整、人事档案、工资分配、人员奖罚方案等涉及阳光公司安全稳定的秘密信息;(九)阳光公司信访维稳、纪检案件查办及审计工作中按照规定应当该保密的事项:(十)其他经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确定为应当保密的事项。第十四条工作秘密的保密范围。阳光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将要公布尚未公布,但泄露出去会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第二节密级的确定及标志第十五条确定阳光公司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严格按照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执
9、行(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等)。其标志为:绝密年机密年秘密年第十六条商业秘密的确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保密的文件、资料、储存介质或者其他物品划定密级。划分原则: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主要为:(一)阳光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阳光公司权益并且一旦泄露会使企业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的重要决策文件、数据、信息、技术资料为“核心商密”;(二)阳光公司资源勘探、开发部署方案、综合性数据、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阳光公司经营情况,阳光
10、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者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一般性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使企业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的为“普通商密工第十七条阳光公司可以自行设定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口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第十八条阳光公司产生的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保密委员会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涉密载体是指包含秘密信息的,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形式记载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以及纸介质等物品。第二十条涉密载体为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注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商业秘密标志由两部分组
11、成,第一部分为商密等级,第二部分为保密期限,中间用号隔开。例如:“核心商密年。非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志在明显易于识别的地方O第二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工作秘密如果需标注,可以在首页左上角标明。如:“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第二十二条摘录、引用秘密信息的,应当在派生载体上标识与原件一致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密文件的,除对各独立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识外,还应当按照汇编中的最高密级和最晚到期时限,在封而做出标识。第三节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根据情况的变化,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或者解密。第二十四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阳光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12、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一)泄漏后对阳光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二)因工作需要,原知悉范围有较大变化的:(三)保密委员会认定需要变更的。第二十六条商业秘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一)保密期限届满,且未要求继续保密的;(二)公开后无损于阳光公司利益的;(三)公开后对阳光公司利益更为有利的;(四)已经阳光公司批准公开的。第二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
13、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做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第二十九条工作秘密的解除。属于工作秘密的随阳光公司该项工作的进度H行解除。第四章保密措施第一节文件资料的保密第三十条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的保密。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熨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阳光公司保密办委托专人执行。第三十一条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收发、传递、移交或者借阅等环节必须履行核对、登记和签字手续。第三十二条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原则上应当在本单位制作,委托外单位制作应当事前签订保密协
14、议。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校样、印版、底片和废品等,应当及时销毁。第三十三条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递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递送。第三十四条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一律由专人管理和保管并在设备完善的保密柜中保存。第三十五条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拆封一律由专职机要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拆封。领导亲启件应当由本人拆封。第三十六条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发文单位同意,不得扩大范围,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第三十七条涉密文件、资料要根据领导批阅的范围,直接送交有关人员阅读,不得
15、由他人代领、代还。传阅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压文、不得横传,阅后由本人退还机要人员。第三十八条在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时,由使用者负责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内使用。第三十九条绝密级文件、资料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文件、资料,非经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第四十条羟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同意复制和摘抄涉密文件、资料要明确复制和摘抄的份数,由专职机要人员负责办理,应当加盖豆印章,防止翻印,并在阳光公司保密办备案。第制和摘抄件要由专职机要人员按照原密级管理,履行登记和借阅手续后方能使用。第四十一条机构调整、工作调动或者
16、离、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全部清点移交,办理移交签字手续,不得自行处置。第四十二条对上级下发及阳光公司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除按照规定归档的外,要由专职机要人员负责在每年的年底进行一次清理和清退,并将清理和清退的情况向阳光公司保密办做出书面报告1在清理和清退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处理。第四十三条查阅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等须经阳光公司保密办批准。第四十四条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销毁必须登记造册,经阳光公司保密办鉴别和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第二节会议的保密第四十五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会议
17、和进行其他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动,应当严格控制知悉和参加范围,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提出相关保密要求。第四十六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会议一般不得选择在旅游胜地。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不得在外资或者中外合资宾馆召开,应当选择在管理规范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召开。第四十七条对涉及国家机密级以上和核心商业秘密的会议,不得采用电话或者视频形式。主办单位必须事先通知阳光公司保密办,保密办派人进行指导。第四十八条对参加人员较多的涉密会议,要预先制作会议代表证。代表证编号,要与发给代表的文件资料袋编号一致。第四十九条涉密会议会前要指定专人对会场周围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窃密事件发生。第五十条会议场所应当具
18、有屏蔽保密效果或者保密条件,涉密会议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与会人员不得携带手机。第五十一条涉密会议从正式开会至会议结束,要严格把好会议的出入口关,严格检查佩戴的证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会议结束后负贡会议的保密干部要认真对会场内外进行清场。第五十二条对于需要录音、录像的涉密会议,需派专人佩戴证件在会场进行录音、录像,所有涉及会议的声像资料均按照会议的密级进行定密及管理。第五十三条涉密会议要严格管理会议文件,要按照文件内容的涉密程度按照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重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会后收回”字样,会议休会或者结束时,会议主办部门及时收回清点、登记。需传达会议内容的按照规
19、定履行文件起草、修改、文印、编号、运送、发放和清退工作。第三节涉外工作的保密第五十四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和洽谈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事先制定的接待、洽谈方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五十五条未经阳光公司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F1.接待境外人员来阳光公司参观、访问。第五十六条接待涉外人员参观或者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洽谈贸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事先制定接待、洽谈方案。方案中要划定明确的外宾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审定对外介绍的内容和拟提供的资料,确定主谈人和洽谈口径,指定人员负责接待、陪同、翻译和洽谈,明确保密界限并将接待方案上报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五十七
20、条涉密的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等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和组织公开和泄露,不允许其拍照、录相、录音、复制和摘抄。第五十八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时,要提前报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备案并对涉密资料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并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办理。第五十九条属合法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需携运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出境许可证手续。第六十条已批准提供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第六十一条严禁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四节科
21、学技术的保密第六十二条阳光公司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由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委托其业务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进行管理。第六十三条阳光公司科技保密的对外提供、公布、转让、出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查,呈报阳光公司领导批准。第六十四条阳光公司在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验收、成果鉴定或者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等技术经营活动中,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参加技术鉴定人员或者合作对象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中应当包含一定的保密报酬条款。提供评审、鉴定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应当及时收回。第六十五条阳光公司生产、经营、科研和技术成果交流、发表和送展时,其宣传资料、
22、论文、稿件、产品等必须经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杳同意。第六十六条阳光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外进行学术交流、资料交换、出国进修、考察学习、发表论文、展览演示等活动中,未经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含有涉密内容。第六十七条阳光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和相关制度,制定阳光公司科研项目保密相关规定O第五节电子信息的保密第六十八条涉秘信息不得存储在电子邮箱、非涉密计算机或者非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内,不得使用电子邮件或者通讯软件传递。确需以电子信息系统传递的,必须由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委托相关机构或者部门进行加密处理。第六十九条对涉密的重点业务部门,要配备专门的涉密计算机,并安装专用打印机、爱印机和移动存储介
23、质等配套设备并建立办公F1.动化设备台账、明确使用单位和责任人,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第七十条涉密计算机要安装在符合保密安全的地方,严禁连接互联网,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离保密区域。第七十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硬盘、U盘、磁盘、光盘等)遵循“谁领用,谁负责”原则,由领用人负责管理,存放在保密安全的地方。其使用、复制、外借、携带、移交、销毁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一节有关条款执行。第七十二条对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要予以明确区分,并粘贴相应标志。第七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及各类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参照密级确定程序界定密级,并按照所处理的信
24、息的最高密级粘贴标志。第七十四条涉密计算机维修,应当按照省国家保密局有关要求在指定维修点维修并采取相关措施保证涉密信息不被泄露。第七十五条涉密计算机的报废和密级的变更,必须报阳光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经保密检查彻底清除或者销毁涉密信息后,在阳光公司保密办登记报废和变更。第七十六条计算机使用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和传递任何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信息。第七十七条用以传输、处理、存储国家秘密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采取严密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传输、处理涉密信息。第七十八条严格OA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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