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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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经营部在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同时应当遵 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 区或分柜摆放。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凭 兽医处方笺方可销售。 第五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动物种类、年龄、体重及数量; 诊断结果; 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
2、用量及休药期; 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处方笺应当保存 二年以上。 第六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第七条、经营部不网购兽用处方药不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不购买和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禁用药等。 第八条、分别建立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购进、使用记录。兽用处方 药、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 第九条、经营部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 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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