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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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可编辑*粮食产业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由*农产品有限公司、*惠农农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 *农产品营销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牵头,*惠龙果蔬特色种植 专业合作社、*玉龙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 个人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粮食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 体)。第二条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 章程。第三条 本联合体于2014年3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联 合体名称:*粮食产业联合体。本联合体住所:面。第四条 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 种植、养殖业为基础
2、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 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 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 增效。第五条 本联合体业务范围: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农 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物流配送,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 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第六条 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 农业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第二章成员资格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 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 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3、第八条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 理。(二 )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第三章组织机构及
4、职责第十条 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构成。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第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四)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本联合体的合并、
5、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决定聘任本联合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等;(十一 )决定本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 (代表)大会。成员(代 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 (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 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 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 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联
6、合体成员(代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 (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 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 数通 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 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 (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对成员 (代表)大会 负责。理事会由五名 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 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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