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级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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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高级中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名称:阳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学校)。第三条本公司(学校)的办学宗旨及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
2、本公司(学校)系1个法人股东(举办者)依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本公司(学校)接受审批机关甲地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部门甲地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本公司(学校)的办学地址(即住所,以下同):甲地区O号,邮政编码:略。本公司(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变更办学地址。第七条本公司(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学校性质(法人属性):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法人)。(二)学校类型:普通高中。(三)办学规模:教学班30个,在校生总数1500人。(四)办学内容:1、办学层次:高级中等教育。2、办学类型:普通。3、办学
3、形式:全日制。(五)招生对象:高中生,学制/学习期限为3学年。(六)经营范围: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八条本公司(学校)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本公司(学校)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本公司(学校)法定代表人:张三。校长:张四。第十条本公司(学校)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学校)与股东(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举办者)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公司(学校)、董事、监事及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举办者)、董事、监事及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注册资本元(人
4、民币)。股东(举办者)以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学校)承担责任,本公司(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学校)享有由股东(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十二条本公司(学校)登记注册后,向股东(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本公司(学校)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本公司(学校)盖章,一式两份,股东(举办者)和本公司(学校)各持1份。股东(举办者)遗失出资证明书,应立即向本公司(学校)申报注销。经本公司(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
5、发。第十三条本公司(学校)设置股东(举办者)名册,记载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本公司(学校)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予对抗第三人。第三章党的建设第十四条本公司(学校)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未达3人的,采取挂靠组建设立党组织。本公司(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本公司(学校)党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和
6、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和监督本公司(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公司(学校)健康发展;(二)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动员群众,做好发展党员和统一战线工作;(三)研究决定德育、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本公司(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的政治关;(四)参与研究涉及本公司(学校)
7、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未经同意不列入理事会议题;(五)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实施;(六)支持本公司(学校)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五条本公司(学校)党组织设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第十六条本公司(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或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公司(学校)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
8、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本公司(学校)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本公司(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本公司(学校)党组织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部门)党政办,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本公司(学校)依据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第四章股东(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七条股东作为举办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股东(举办者)的权利:(一)担任董事或指定代表担任董事;(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三)查阅
9、复制本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四)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六)决议增加注册资本;(七)决议发行债券;(八)取得办学收益;(九)决定本公司(学校)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十)终止办学后,依法分配剩余财产;(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行使的职权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股东不得作出与其不一致的决议。第十九条股东(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本公
10、司(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本单位(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本公司(学校)债务;(三)依法保障本公司(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抽逃出资;(四)不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资金拆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侵占学校资产;(五)不擅自改变资金办学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六)不通过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调整投票权等方式向外方转移控制权;(七)尊重本公司(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不随意干涉插手办学;(八)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办学地址发生变化的,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股东
11、举办者)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股权后,本公司(学校)变更或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新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公司(学校)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股东(举办者)变更的,不涉及本公司(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影响本公司(学校)发展,不损害师生权益,并签订变更协议。股东(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股东(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五章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学校)
12、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公司(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举办者)或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教职工代表、教育专家或者关注学校办学的社会热心人士等名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届任期_3年,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可以连选连任。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由股东(举办者)推选产生,由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董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学校)章程等规定,
13、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长;(二)决定校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三)修改章程;(四)制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六)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七)筹集办学经费;(八)审核预算、决算;(九)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分立、合并、终止、举办者变更;(十一)向股东(举办者)报告工作;(十二)决定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对外合作等事项;(十三)决定关联交易、资金拆借、对外担保、品牌使用等事项;(十四)决定其他重大
14、事项;(十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公司(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上述第(一)(三)(五)(八)(十)(十二)(十三)项决定时,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1人1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15、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股东决定,致使本公司(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学校)设立的监事会,是本公司(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包括股东(举办者)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不少于1/3的教职工代表。本公司(学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举办者)代表1名,教职工代表1名,党的基层组织代表1名,由党组织推荐。监事会或监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对本公司(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列席本公司(学
16、校)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本公司(学校)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
17、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公司(学校)财务;(二)监督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学校)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公司(学校)利益的行为;(五)向股东提出提案;(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18、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第六章董事、监事、校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二十九条董事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本公司(学校)董事、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兼任本公司(学校)监事,具体人选按照党的有关规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召开会议进行确认后即正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3名兼任本公司(学校)董事。股东(举办者)自行出任或指定代表兼(担)任董事。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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