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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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甲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为规范、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条件乙方申请使用标志,应符合如下条件:1、乙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2、乙方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3、乙方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4、乙方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以上条件,许可其使用农产
2、品地理标志。标志基本图案和标准颜色如下图: 注: 绿色:C100 Y100 橙色:M70 Y100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经甲方同意,待协议生效后乙方可在如下方面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1、乙方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2、乙方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可由乙方选择印刷、加贴或者双选择方式。1、乙方可选择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志,加贴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征订统一由甲方负责。2、乙方印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标注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印刷,农产品地理标
3、志标注设计规范由甲方负责统一提供。四、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数量及费用 1、印刷标志的数量及费用:印刷数量不得超过乙方实际生产量,并应建立印刷使用台帐,以备甲方或各级农业部门检查,费用自理。2、加贴标志的数量及费用:乙方应根据实际生产量,填写加贴标志征订单,注明数量,经甲方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加贴标志制作(成本)费由乙方直接汇款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制作发放。五、双方权责1、甲方权责:(1)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报告。(2)甲方应建立规范的标志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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