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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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 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 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 民小组负责。第三条 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 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 负责
2、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 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 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 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 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 的份额;(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
3、有价证券;(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 成的资产;(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八)村集体的债权;(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五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第八条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4、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变卖的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村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公开竞价和招标的项目包括资源性资产、 2000 元以上的非资源性资产。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事先必须经过村集 体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集体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1 、动议。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2 、 资产价值确认。 拟处置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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