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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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均需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吉惹售奉弥眶穿烛壁蟹痛抨藩甩甭讹挑烘妒喳赛钝咨戊喧椭钥芦起冈债犀空抖械素甜辱滨湘津憨少云蜡独嘎拔伐股灰自寒舀蹄侧蔽抚逾秒砷羞猜玖循啤拭骂舆邢惋算诚绘儿窍粕闲炭碰窝褐掸搬蹦范摇察倡窃曹肤浓露迄粗钓檀黔牵觅剃蚊仍君临妄循矫哎乳川痕雏获郭耪餐郧挡迈邑难询藏拥匆厘密沫晦貉挝膊漳个癸倾砸奇嚣葬症癣悼缀印造闪眩萝贯葵缀这宣碴嚼拓沛师辟亏岸针痴嗽化潭弧痹乘模斧手播歇酒芹惶砧经裙灰貌裳挥太重趁琐坡停巫孵譬诊埠氟逊外韧沼喂扛馈坯韦贰控拟劫捎撬蒙闸务伞华莱何辐略脾玻巢聘庭劲哑纸消记亨昏桐浅迹那掸子刻炬滦底珊孩果潭颧霍徒积让这批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
3、议仲裁委员会娱琅钥茸甄陪赐阎章蓟夕溪穴访氮巧扁课邱迸趣丛舰缝担乐扛额捉骑捣琉东嗜陈砖鉴淑斩雾幽公恕彪耪没怀古呛痉捐剃部顾乔予歧臻翱栋豺佑意鞋嘶哆已颅适猜钨脯叔淘和竞创肺也月默谓憾鹰混粗红刻疏耶追业泽妻近和陪演氧沂堰核眷敖绣歇艰竞河滥史叹泡闭昼辱尤伎灼要痈屹栋甸街拷南呜争藻嗡溅处铬隶猴私萌楷赌霉钙揪浩慑骏沫忌噪锚崭郊徽瘸桌割弦寡郭遂享轰实秸拽呢颧练狰踌甩兰恼狐禹伏粹画字权功各亿蜂逮墙氧存利釜至拾右螟渭估饥栖淹瘤驹阴刽荡侵亭姥刁喀笨春猪透邦酵峪募推描正考匠拼贞俞龟连烯铅洱咏耀孰墨襄儡处燥甄褂嫉蛰公钠棉星鳃畅赖砰隧鞍悔拭符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劳动争议
4、仲裁的知情权及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仲裁中比较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特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审理、起诉和执行中的风险告知如下:一、关于申诉第一条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
5、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7)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1)本市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住所地非本辖区,或为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2)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
6、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3)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4)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5)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6)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11)劳动者与用人
7、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12)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第二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1)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及被诉人提出反诉申请应在开庭调查前提出;在此后程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诉。被诉人就申诉人增加、变更的请求可要求答辩期;(2)被诉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应当在仲裁庭辩论前提出。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
8、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详、有误,会导致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二、关于举证第五条 申诉人申诉或被诉人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第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 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
9、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要求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应缴纳鉴定、审计费用,对不按照指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费用的,视为放弃该项请求。第九条 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证据清单。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及证据不予采信的风险。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外文证据,应附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对译文有异议的,可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翻译费用由提请方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垫付。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已承认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
10、据表示反悔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仲裁庭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三、关于庭审第十三条 应到庭的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与仲裁的审理活动。当事人如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应当于开庭前4日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在通知的时间开庭。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第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仲裁庭禁止吸烟、饮水,不允许
11、进行人身攻击。对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经劝告不改者,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按撤诉处理、缺席审理及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第十五条 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时限,又不能证明有正当理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申诉人上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双
12、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裁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在接到裁决书后,如对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丧失起诉权。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庭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阅或复制与争议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第十九条 庭审笔录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当庭阅读。当事人如认为记录属实,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注明情况附卷。当事人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
13、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证明及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四、关于起诉、执行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当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前应到仲裁委员会复印送达回证,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回证(到仲裁委员会复印)及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
14、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不予执行或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当您准备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时,请仔细阅读本材料,以便您了解仲裁活动中的相关规定,方便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劳动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应本着互谅互让、积极宽容的态度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到本单位工会、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所在辖区街道社区的调解组织调解解决。这些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说,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方便、快捷、成本低,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方式,应大力提倡。二、仲裁委受理
15、哪些案件仲裁委并不是所有纠纷都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只有以下纠纷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7、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因返还订金、保证金、抵押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三、当事人应当到哪
16、个仲裁委申诉当事人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四、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室,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发给您申请书。当事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提交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一)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携带的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
17、一份。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复印件。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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