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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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医院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中层干部是指主持科室工作正科级干部 (包括临床、医技、院属有经济收、支管理的科级干部 )以及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单位的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医院内部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2、在中层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第五条 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工作由招标审计部及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招标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第八条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九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有关经济收、支的真实性,以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与财务收支工作业绩有关的管理、经营活动,具体包括:1、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
3、情况;2、各项业务指标、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3、激励机制与绩效工资的分配透明度情况;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中层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院党委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等。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一条医院党务工作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科主任年度审计计划,经院党委批准后,招标审计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审计的,按审计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前,党委工作部向招标审计部送发审计委托书,招标审计部成立审计组,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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