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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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写作/规章制度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日前,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的70%要纳入维修资金。当发生屋面、外墙渗漏等7种紧急情形,可紧急申请维修资金。 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 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
2、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
3、房屋等。第五条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第八条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 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 2%缴交;(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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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