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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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XX年XX月多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r经过实战险证可以落地执行的卓越管鹿方素,信得您不戟拥有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经资源20097号)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局、环保(分)局、建设(分)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运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好我市全国24个再生资源回收
2、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和自治区经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经资源200752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且做好宣传。于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方案我们。附件: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二OO九年三月六日南宁市再生资
3、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运营行为,维护治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和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运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运营者)以及从事关联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污染废物以及进口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另有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再生
4、资源,是指于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化肥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建筑废弃物等。本实施细则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报废设备。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性壹般废旧物资是指单位、居民于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物品、废旧五金电器、废塑料、废纸、废棉
5、麻、废橡胶、废玻璃、动物杂骨、毛发等。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建设规范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交易市场和产业基地,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的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浪费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市经委为本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法规,制定行业
6、发展的地方政策。市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于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行管理。第七条市建委为本地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规划、城管等部门制定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产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运营,严厉打击各类收赃、销赃、破坏电力、电信、通信、铁路、市政设施等违法收购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回收运营摊点。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再生资源运营者进行注册登记且统壹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集散交易市场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引导再生资
7、源运营者纳入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壹管理,规范运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运营、违法运营的回收摊点。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章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运营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壹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集散交易市场和产业基地纳入城第十二条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且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的领导和协调,落实街道、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的回收站点布点设置
8、负责组织本辖区经贸、公安、工商、城管、环保等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摊点进行清理,取缔无证运营,打击违法运营行为。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南宁市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且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和从业标准,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和市场秩序,向再生资源运营单位、个人提供信息和人员培训等。第三章回收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南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
9、收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关联回收企业实施建设、设置,组织协调社区回收站(点)和分拣中转站建设,且统壹纳入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管理。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小区)回收站(亭)、临时回收站、街道回收站和分拣中转站。临时回收站是指为了方便居民群众、企事业单位交售再生资源,经批准后,用统壹设计的帐蓬或围挡于社区(小区)设置的进行流动回收居民、企事业单位交售的再生资源的回收点。临时回收站实行当天收购、当天清运、当天拆除,不得露天堆放货物,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分拣中转站主要负责收集社区(小区)回收站(亭)、临时回收站、企事业单位交售的再生资源,且将再生资源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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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南宁市 再生资源 回收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