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土保持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技术咨询专家库管理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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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土保持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技术咨询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土保持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技术咨询专家库建立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政务服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事项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辽水人2024)327号)等工作规定,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水土保持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技术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具备提供水土保持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技术咨询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第四
2、条专家库由辽宁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准入、严格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组建和管理,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第五条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为专家库日常使用管理部门,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水土保持中心负责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动态调整等具体工作。第六条专家库专家按生产建设类和生态建设类分别设置,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兼类。其中,生产建设类专家可以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咨询,符合特定条件的生产建设类专家可以在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鉴定书上签署评审意见;生态建设类专家可以参加水土保持规划和具体生态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查技术咨询。第七条专家申报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定向邀请三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省水利厅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定向邀请专家入库。第八条申报入库专家需提交入库专家申请登记表,并附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自律承诺书;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还应当附单位推荐表。入库专家申请登记表及证明材料等由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存档备查。第九条申报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公平、公正、认真、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4、和技术标准等;(三)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实践经验丰富。生产建设类专家应当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教学科研、技术支撑与服务等3年以上(含3年)工作经历;生态建设类专家应当具有从事水土保持规划或具体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技术咨询、教学科研、技术支撑与服务等3年以上(含3年)工作经历;(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技术咨询相应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突出或在本领域有较高声誉的,经本人申请,本专家库日常使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年龄可放宽至68周岁以下(含68周岁);(五)无
5、违纪、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牵头组建入库专家审核委员会,综合考虑申报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相关专业影响、个人职业操守等因素,确定拟入选专家库人员名单,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省水利厅应当予以复核。公示期满或复核后无异议的,正式入选专家库。省水利厅通过印发文件、门户网站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专家库名单及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视同本库生产建设类专家。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从事技术咨询工作;(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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