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纪委监委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相关工作办理审批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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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纪委监委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和审查相关工作办理审批流程一、信访室 1信访室归口受理管辖范围内反映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 2信访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上级交办要果件、巡视件等书记主任审批分流至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监督管理室及相关部门、乡镇。 1. 二、案件监督管理室 2. 1.案件监督管理室统受理信访室移送的,上级纪委交办的、县委领导批办的,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送的,以及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出)纪检组移送,乡镇部门纪委或者其
2、他渠道获取的除信访举报外的其他问题线索。 3. 2.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分办意见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上级交办要果件、巡视件等书记主任审批分办于执纪监督室或审查调查室(直接初核、上级交办追责案件等)或干部监督室(涉及纪检干部问题)或审理室(法判案件)。 4. 三、执纪监督室 1执纪监督室提出线索处置意见(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2确定为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3.对直接了结需要提请纪委监委专题会议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由书记主任主持,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执纪监督工作领导参加,案
3、件监督室主任列席的纪委监委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会议纪要和会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 4对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应当每6个月重新研究确定处置方式。 5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报书记主任批准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中:执纪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本室受理范围内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不属于本室受理范围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6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谈话函询对象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审批书记主任认为必要的,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7承办室根据审核及核查情况写出谈话(函询)情
4、况报告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核书记主任审批。 8谈话函询情形处理: 第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第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并明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对采取诫勉谈话的,应当明确诫勉方式(谈话诫勉、书面诫勉); 第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提请开展初步核实。需要再次谈话函询的,不再重新履行审批程序。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关审查调查室办理。 四、审查(调查)室 1初步核实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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