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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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1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划分为食品监管补助资金和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
2、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分级管理。(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四)强化监督,硬化约束。加强财会监督,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指导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和市县财政局等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送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报告,审核汇总我省
3、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开展工作等。市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助资金下达和拨付,督促本级市场监管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补助资金执行、绩效目标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安全和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其他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责任,按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工作,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成国家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跨区域监管执法等工作以及相关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4、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药品生产现场检查、药品质量抽检、中药材质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办案工作。包括:查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大案要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等。(四)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食品药品执法办案装备配备、业务培训等。(五)其他与上述任务相匹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必要支出。第六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
5、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按基本因素占5%,业务因素占90%、绩效因素占5%计算补助资金数额。基本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数(权重3%)、地域面积(权重2%)O食品部分业务子因素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量(权重45%)、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任务量(权重30%)、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权重8%)、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量(权重7%);药品部分业务子因素包括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质量抽检任务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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